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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京山县编制办 发布时间:2010-11-05 12:15:43 点击:
一、由申请补领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补领报告;
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申请补领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所遗失证书作废的声明;
三、申请补领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在报刊上刊登的证书作废声明及申请补领证书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补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新的证书号,原证书号作废。如申请补领者只遗失了证书的正本或副本,应当收回未遗失的正本或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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