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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程序

文章来源:京山县编制办  发布时间:2010-11-13 10:04:13  点击: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程序是以法规、规章等形式规定的,申请人与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必须遵守的方法、步骤,是贯彻《条件》精神,维护登记的严肃性、公正性的必要保障。设立登记程序依次分为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六个环节,它们相互联系,缺一不可。这六个环节的操作方法是:

㈠申请:举办单位根据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有关规定,到县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相应的申请表格,按规定填写好,然后,把申请书和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一并报送到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

㈡受理:登记管理机关首先要对设立登记的申请进行初步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设立登记的单位是否属于登记的范围和本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有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填写的是否准确、清楚。

㈢审查:审查是设立登记程序中最核心的环节。在这一环节,要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和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鉴别、并作出综合判断。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⑴是否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

⑵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真实、有效。

⑶申请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是否符合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⑷批准该单位成立的批件是否真实,以及该审批机关是否有权审批。

⑸法定代表人的人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⑹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用语是否规范。

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数额、从业人员数额以及场所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⑻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经审查合格后,由审查人员在《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表》的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将所有有关材料一并报负责核准的领导。

㈣核准:核准是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作出最后决定的环节。在这个环节,主要是依次作两个层次的工作。一是对审查环节的审查工作进行复审;二是根据复审情况,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作出最后决定。

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后,有关负责人应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的核准人意见栏签署意见。对核准设立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发证人员;对不予核准设立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原审查人员或受理人员,由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㈤发证:有关人员接到核准人移送的核准设立登记的材料后,应及时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及其他规定(如证书号的编制规定)印制并向被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㈥公告:公告是指由登记管理机关将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的有关登记事项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公之于众。这是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最后一个环节,公告的发布标志着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最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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