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掇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掇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产权注销和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等行为(以下简称非转经)具体包括:
(一)无偿调出。无偿调出国有资产是指单位之间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出售国有资产是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报废国有资产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报损国有资产是指对发生的坏帐损失、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运转的前提下,将闲置的国有资产以自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的仪器设备等在2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2-1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10-4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40万元以上的报政府集体研究。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核准。
第六条 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后由资产占有单位将评估价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实行公开转让或拍卖等形式进行资产处置,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资产处置实行严格监督。
撤销、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资产要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并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处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填报相关表格。
1、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2、资产价值原始凭证。
3、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4、技术部门或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6、其它资料。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2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先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按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报批程序及下达处置批复。
第九条 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应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调整相关资产、资金的账目,及《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调增或调减固定资产帐。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资产收入、报废、报损的残值收入,经营性资产收益,均属国家所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对未进入法定交易程序的资产处置,均属非法转让。工商、土地、房产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对未经上述程序审核批准而擅自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要追缴资产处置收入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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