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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机关、事业单位要求增加编制、编制内补充人员和人员异动调整,由主管部门向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呈明理由和用人渠道。属军转干部、选调生安置的需附市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安置文件及军转办介绍信复印件。
(二)受理: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的相关科室负责受理,对用人单位的编制数、编制使用情况、人员结构等进行调研,提出处理意见,报编办领导。
(三)审批:自收自支和差额补贴事业单位编内补充人员列编,同体制、同编制性质、同经费渠道的编制调整,人员编制的顺向流动(即由全额拨款单位调整到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差额拨款单位调整到自收自支单位),由编办主任办公会初审后,报编委主任办公会讨论,编委主任审批。财政供养单位增加人员编制和编制内补充人员,由编办主任办公会初审后,报编委会讨论,编委主任审批。
(四)开据编制通知: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的相关科室依据审批领导书面意见,为用人单位开据人员编制通知单。 (五)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凭编制通知单按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人员录用、调动、工资等手续后,编办相关科室办理入编、出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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