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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区人武部党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党委(组),各人民团体党组(支部): 《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区机构编制管理监督的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东宝区委员会 2003年3月25日
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区机构编制管理监督的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全区机构编制工作的审查监督,进其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机构控管,构建现代行政管理体制。要按照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强化机构的控管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维护上级党委、政府的权威性,严格执行已批准的“三定”方案,保持机构的相对稳定。要坚持“精兵简政”的方针,凡遇到职责任务增加或调整等情况,要通过转变职能、理顺关系,改进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机关制度化建设和提高人员素质等途径来解决,改变过去靠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来解决问题的观念与做法。区编制部门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涉及机构调整和职能配置等事项,应认真审核,按规定程序审批。要加强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三定”方案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的增设和规格的提高。 二、加强编制管理,控制人员膨胀。区编制部门应根据省、市规定,按从紧原则合理核定单位编制。要与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协调工作,严把人员编制“进口关”。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新进人员要“凡进必考”,并经区编委审核同意。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三定”方案,认真进行定编、定员、定岗工作,采取积极稳妥的方法分流富余人员。 三、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凡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由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的领导‘一支笔’审批,区编制部门一家行文”的“三个一”制度,防止政出多门。凡涉及机构调整、职能配置、增加人员编制等事项,有关部门应写出专题报告,报编委审核同意。 四、严格机机构编制管理审查监督。区编制部门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工作,至少要达到两次。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对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工作进行调查、视察和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东发[2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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