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宝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区委、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委员会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和区直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意见。
(二)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精神,研究拟定全区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三定”方案的审定、报批和组织实施。
(三)负责审核全区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的职能配置、调整和划分的方案;协调区直机关之间及区直机关与乡镇、街道之间在职责划分上有争议的问题,并将有关审核、协调意见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审核区直机关及乡镇、街道机关、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副科级及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调整、更名及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调整方案,并上报审批。
(五)负责审核审批部门所属副科级以下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调整和更名方案,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和更名方案。
(六)研究制定全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措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七)负责监督、检查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会议制度
(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办公会议制度,重要问题由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委员会主任“一支笔”审批;涉及全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工作等重要问题,经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提请区委、区政府决定;日常工作授权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按规定处理,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二)委员会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审议或审定编委会主要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三)委员会办公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三、办事机构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编办)是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区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区政府的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上级有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本区行政体制改革与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统一管理本级行政与事业编制总额;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职能、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监督检查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情况;协调处理机构编制管理中出现的各种有争议的问题;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区编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审议、审批事项
(一)下列事项,由区编办提出方案,区编委会审议后上报区委、区政府审批。
1、全区行政体制改革与机关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区直机关和乡镇、街道机关机构设置、调整、更名,职能配置、调整、划分,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调整方案。
2、全区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副科级及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调整、更名,职能配置、调整、划分,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调整方案。
3、区直机关之间、区直机关与乡镇、街道之间发生职责争议问题的协调处理意见。
(二)下列事项,由区编办提出方案,区编委会审批。
1、全区副科级以下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调整、更名,职能配置、调整、划分,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调整方案。
2、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调整、更名方案。
3、编制内新增财政全额供养人员用编事宜(交流任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公安系统、公开招考招聘、政策性安置除外)。
4、编委会职责范围内的其它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区编办提出方案,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审核,委员会主任审批。
1、编制内公安系统新增财政全额供养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公开招考招聘新增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选调生等政策性安置新增财政全额供养人员用编事宜。
2、编制内新增财政差额供养人员、自收自支供养人员用编事宜。
3、编制内人员乡镇到街道、区直,街道到区直,乡镇之间、街道之间、区直之间同类单位异动用编事宜。
(四)下列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区编办审批。
1、编制内交流任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用编事宜。
2、编制内人员区直到乡镇、街道,街道到乡镇同类单位异动用编事宜。
3、编制内人员同一乡镇、街道所属单位之间,同一区直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人事管理以部门为主的区直部门所属延伸单位乡镇之间、街道之间异动用编事宜。
五、文件签发
1、坚持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的“三个一”制度,即凡是涉及到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事宜,实行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委员会主任“一支笔”审批,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家行文批复。
2、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编委会文件、会议纪要、机构编制批复,由委员会主任签发。
3、区编办的文件,重要的由委员会分管副主任签发,一般的由区编办主任签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