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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   2009-12-09 19:22:05   共有 位读者浏览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事指南

 
工作项目
政策规定
办事条件
办事规程
时 限
一、工人调动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原则上要公开招考,坚持凡进必考制度,确因夫妻两地分居、专业和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动的,在调入单位有空编的情况下可以调动。财政全额和差额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要从严控制。
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动的;调入单位有空编;涉及财政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工人商调表》一式两份,呈调入、调出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并加注意见;
(2)经办人查阅调动人员档案、户籍等原始证件或证明,审核手续是否齐全、情况是否属实。
(3)呈报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4)局务会议同意调动者,由经办人办理相关手续。
自接到申请人请调报告之日起15日内呈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在3日内发商调函;对不同意调动者,及时通知并负责解释。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事业单位经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登记或备案。
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由申办单位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办公场所使用证明、经费来源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经受理人初审,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由审核人对申办单位所提交的其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全面审查鉴别,审查合格后呈局领导审核;
(3)提交局务会议讨论研究;
(4)向被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证书;
(5)登记机关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将登记事项公布于众。
登记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核准登记的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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