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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华容区机构编制工作程序
1、区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凡属需要增设、调整、变更机构设置,核定机构级别和经费来源,配备和领导职数的;区、乡镇需要增设、调整变更机构设置,加挂机构牌名,设立、调整副科级及以上事业单位,均应向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专题请示,区编委会研究后,报市编委会研究。
2、区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有空编的前提下调进人员、录(聘)用干部、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等,均应向区编委专题请示,区编委研究后报市编办核准报市编委主任审批后,下发《允许用编通知单》,有关部门《通知单》办理手续。
3、区直、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需要新增人员的,由区编委研究,向市编办专题请示,经市编办核准报市编委审批后,《通知单》,凭《允许用编通知单》办理有关手续。
4、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允许用编通知单》明确的人员数量、结构办理新增人员手续。
5、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一经审定,都必须严格执行,实行定编定岗到人。对超编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工资晋级、年度考核手续;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保障部门不得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手续。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配备领导、任命中层干部,必须先有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机构的文件,必须与核定的必须限定在核定的职数以内,其被任命人员必须在编内,严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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