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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提高党的执行水平和政府管理能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机构编制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机构编制管理职能 全市(含区、乡镇、街办)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国家机关)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和撤销,职能的配置、级别的核定和变更,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人员编制的配备和调整,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人员结构和经费来源渠道的确定等,均属于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行使机构编制管理职能。 二、机构编制审批权限 机构编制管理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机构编制事宜一律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一个部门承办,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行文。其中,重大问题提交市委、市政府审定。其审批权限为: (一)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呈报的事项: 1、全市党政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和市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 2、市直副县级以上党政机构的设立及调整; 3、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4、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及调整; 5、其他机构编制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事项: 1、市直各部门职能的界定,内设机构的设立和调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 2、副县级(含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 3、正科级(含正科级)以下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以及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 4、全市党政群行政编制总额以及专项编制的核定; 5、市属各类非常设机构的撤并; 6、区直、乡镇(街办)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及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 7、市直各部门之间,市直部门与区属部门之间职能划分及调整; 8、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和措施的制定; 9、其他应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事项。 (三)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的事项: 1、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入编审核及编制卡片的发放、管理; 2、全市各类事业单位核准登记、发证和年检。 三、机构编制工作程序 1、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凡属需要增设、调整、变更机构设置、明确职能配置,核定机构级别和经费来源,增加、调整编制配备和领导职数的;区、乡镇需要增设、调整变更机构设置,加挂机构牌名,设立、调整副科级及以上事业单位,增加编制的,均应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专题请示。 市编办受理后,应针对请示事项进行调研,拿出初步意见,报编委会专题研究,由市编办负责发文。 2、市直(含葛店开发区、街办、长港办事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有空编的前提下调进人员、录(聘)用干部、职工、安排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等,均应向市编办专题请示,经编办核准报市编委主任审批后,下发《允许用编通知单》,有关部门凭《允许用编通知单》办理手续。 3、区直、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需要新增人员的,由区编办向市编办专题请示,经市编办核准报市编委审批后,下发《允许用编通知单》,凭《允许用编通知单》办理有关手续。 4、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允许用编通知单》明确的人员数量、结构办理新增人员手续。市直单位增加人员一般应先行调剂,确实无法调剂的,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5、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一经审定,都必须严格执行,实行定编定岗到人。编内人员实行人员编制卡片管理,未入编的一律不予承认。对超编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工资晋级、年度考核手续;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手续。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配备领导、任命中层干部,必须先有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机构的文件,必须与核定的机构级别相符,必须限定在核定的职数以内,其被任命人员必须在编内,严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四、机构编制工作纪律 1、涉及机构编制的重大问题,须经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方可列入市委、市政府会议议题。以党委、政府名义下发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文件,办文单位应事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2、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自行决定机构编制事宜,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人员编制。确需解决的机构编制问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3、国家机关不得从所属基层单位或其他单位长期借用人员。借用超过半年的,按擅自超编增人处理。 4、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而自行设置的机构、配置的职数,有关部门不得任命干部;对于不按机构编制工作程序增加人员的,有关部门不得调配、分配、安置,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建立人员编制卡片,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或纳入综合财政预算。 5、严禁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利用资金、物资、项目、工作检查评比等手段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凡由业务部门下发的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的文件、会议纪要等,不得作为增加机构和编制的依据。 6、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作出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扣减人员经费、直至追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的处理意见: (1)擅自设立机构; (2)擅自改变机构名称; (3)擅自扩大职能(职责)或服务项目; (4)擅自增加人员(包括编内增人和超编增人); (5)擅自增加内设机构或机构层次; (6)违反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7)干预下级机构设置或人员配置; (8)在机构编制统计报表中弄虚作假; (9)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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