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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产权登记的范围:
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并属地方各级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各行政事业单位驻外办事机构,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办理产权登记证应提供的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申办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
2、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单位的批准变动产权的文件;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附本;
5、行政事业单位创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还应提交企业章程,《企业法人执照》附本;
6、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7、编办人员编制批文(原件查看后退回,复印件存档);
8、已登记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原件查看后退回,复印件存档);
9、各级技术监督局办理的单位统一代码证书。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写。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单位,应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
10、本单位经营性资产的营运情况,包括对外投资、内部经营、出租、出借等;
11、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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