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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办发〔2007〕13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08年宜城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92号)精神,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宜城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08年宜城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㈠货物类
1、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碎纸机等。
2、办公耗材用品:纸张、软盘、可写光盘、硒鼓、墨合、墨粉、色带等。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单次采购量1000元以上的办公耗材用品。
3、办公家具:办公桌椅、文件柜、档案柜及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等。
4、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空调等各类电器设备。
5、物资:市级预算单位汇总单个项目或年批量采购量5万元以上的救灾、防汛、抗旱、农用和储备物资、燃料等。
6、专用材料:市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的医疗耗材、各类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工具和仪器、制服(校服、演艺服装、各类专用服装)及劳保用品、教材、辅材、图书资料、艺术部门材料和用品、兽医用品、胶片胶卷、录音录像带、应用软件等。
7、专用设备:⑴通讯设备;⑵印刷设备;⑶照排设备;⑷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⑸发电设备;⑹医疗设备和器械(CT、彩超、监护仪等); ⑺计划生育设备;⑻监控设备;⑼农用机械设备;⑽工程机械设备;⑾园艺机械设备;⑿消防设备;⒀道路清扫设备;⒁警用器械和设备;⒂保安设备;⒃保密设备;⒄教学设备;⒅实验室设备;⒆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摄影机、摄像机、录像机、编辑机、采访机等);⒇灯光音响设备;(21)文艺设备;(22)体育器械和设备;(23)殡仪、火化设备;(24)电梯、锅炉、变压器和起重机;(25)厨房炊事设备;(26)税务专用物资设备;(27)质量技术检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设备;(28)气象专用仪器设备、工人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地震设备;(29)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30)其他各类设备等。
8、交通工具:轿车、越野汽车、旅行车、大客车、卡车、载重汽车、救护车、洒水车、垃圾车、道路清扫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摩托车、船只、其他专用汽车等。
㈡工程类
1、市政建设工程;2、环境绿化工程;3、大宗建筑材料;4、各种办公场地的建设工程;5、大型改建、扩建、大修和室内外装修;6、荒山绿化工程;7、系统集成、网络工程;8、水利、防洪工程;9、其他各类工程。
㈢服务类
1、办公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2、公务车辆的保险、维修、加油;3、大型会议服务及重大接待活动;4、文字材料、书刊、表格的大宗印刷;5、其他劳务及服务等。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凡列入以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采购项目,全部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具体数额及采购方式如下:
㈠货物类:市级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10万元以下的实行其他采购方式,但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汽车采购根据实际确定,一次性采购同品牌汽车达到3辆以上的公开招标采购)。
㈡工程类:凡列入以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工程采购项目全部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凡采购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15万元以下的实行其他采购方式采购。
㈢服务类:服务类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的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3万元以下的采取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三、工作要求
㈠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都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对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分散采购。
㈡各部门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财务隶属关系,汇总编制部门、系统、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单位,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断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未实行部门预算管理以及与湖北省财政厅联合行文垂直管理的“一条鞭”单位,应单独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经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或本级政府批复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㈢预算执行中,政府采购预算之外、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实施的、属于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㈣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资金要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凡应编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报政府采购计划、未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㈤各部门、各单位在采购货物类商品过程中,要优先采购国货产品,特别是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产品。
㈥任何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解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来规避集中采购,对发现不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而擅自采购的单位,市纪检、监察、财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是市会计核算中心拒付相关采购资金,也不列为单位费用。二是市纪委、市监察局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将按照《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鄂纪发[2003]13号)精神,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三是市财政局相应核减当年预算经费。
㈦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自身情况,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基础上,详实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市政府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每月报送一次政府采购计划(每月20日—25日为申报计划日,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办理),以便集中审批、集中采购。对各单位应纳入而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能进行采购。否则,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通知自2008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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