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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办发〔2007〕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大雁工业园区、雷河发展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宜城市计划生育事业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计生 经费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宜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19日印发
宜城市计划生育事业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计划生育事业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保障我市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事业费是财政投入的专门用于支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与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计划生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具体负责计划生育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严格按照省有关政策规定足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需要。
第五条 计划生育事业费坚持“统一预算、统一管理”的原则,其中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对象免费服务项目经费,必须按照“分解任务、落实总额、据实购买、中心申报、镇(办、区)初审、计生部门考核、财政核拨”的管理体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六条 计划生育经费来源包括中央、省、襄樊市计划生育补助专款、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的计划生育资金,市财政按政策规定标准预算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及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事业费收入等。
第七条 计划生育事业费主要用于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支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支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支出等。具体用于以下项目:
㈠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经费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公用经费、业务经费。
㈡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包括孕情、环情监测费用;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费用;人工流产、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费用;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及技术常规的各项医学检查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费用及为补充国家免费供应不足而购买避孕药具的费用。
㈢宣传教育经费。计生部门用于有关计生工作的报刊资料征订、宣传用品印刷、音像品的制作以及电台、电视台计生宣传栏目和计生宣传剧(节)目等宣传教育的经费。
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㈤培训经费。用于计生干部培训,计生育龄群众培训,计生医疗技术人员培训等经费。
㈥用于对国家认可的本市符合资格的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
㈦其他计划生育经费开支。包括计生科研经费、计生会议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支出等。
第八条 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年度预算,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其中,农村公益性服务项目计生事业经费每年9月份由各镇(办、区)按标准测算本地下一年度数额,经财政所初审后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查、汇总后于11月中旬将下一个年度全市计划生育事业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九条 市镇两级对计生服务设施、设备应当有计划地据实进行更新改造,每年10月前由各镇(办、区)人民政府会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编制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计划生育事业费的使用按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初审(申请),财政局核实,市政府审批”的原则进行,由市计生部门主管,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计生、财政部门分别建立台帐。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事业费实行足额预算后,计划生育事业单位的事业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用于弥补计划生育事业费不足,不得将事业费收入用于与政策无关的奖金、福利等开支。
第十二条 市直计划生育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严格按编制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核定,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按定员和定额核定,每月按进度拨款;市直其余计划生育事业费实行项目管理,镇(办、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按照“以钱养事”的机制运行,均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的计划生育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镇、村两级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由镇(办、区)根据工作进度和实际需要,提出使用计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后,由市财政据实拨付,计生、财政部门分别建立台帐。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日常公用经费按预算计划由市财政按进度划拨。项目支出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把关,市财政局复核无误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其中免费技术服务费实行“集中审核、统一结算”办法,由镇(办、区)计生办将免费服务的证据资料、初审意见归集汇总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然后由市财政局审定无误之后,将专项资金直接划拨到提供免费服务的服务单位或医疗单位账户。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事业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财经纪律严格进行管理和使用,对计划生育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将及时推广其经验,予以通报表彰,同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减少、缓拨、暂停拨付计生事业费;情节严重的,收回其上年度拨款,并追究相关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及经济责任。
㈠擅自提高工资、奖金、津贴标准的;
㈡计划生育事业费不能首先确保国家规定的技术服务的免费项目,而挪作它用的;
㈢擅自改变计生工作经费用途的;
㈣因管理不善,变卖免费调拨物资,管理不当,造成资金和国家财产损失、浪费的;
㈤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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