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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做好宜城市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工作,根据《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11]170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1]180号)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宜城市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项目选择的基本原则
(一)三个“优先”
一是对财政农发部门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行)合作备案的贷款贴息项目实行优先扶持。二是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实行优先扶持。三是对粮棉油、水产、茶叶收购和加工的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实行优先扶持,对同等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项目选择贴息额度大的项目进行优先扶持。
(二)财银合作
原则上只对财政农发部门与农发行、农行合作选定的贷款项目予以贴息。
(三)竞争立项
贷款贴息项目选择上,按申报的贷款额度大小排序,结合三个“优先”原则,实行竞争立项。
二、项目申报要求和立项条件 (一)申报要求
1、贷款用途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和重点。 2、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3、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 4、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5、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6、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二)立项条件
立项条件详见附件
三、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间
1、拟申报项目的企业向农发部门和相关银行提出申请,农发部门会同相关银行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初评通过的项目,正式纳入宜城市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向上级农发主管部门立项申报。
2、须报送资料: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工程施工(或设备采购)合同或付款凭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农产品收购合同或凭证。上述材料须提供完整、清晰复印件,一式三份。(核原件)
3、报送时间:截止2012年2月7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四、申报地点
宜城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振兴大道220#会计局三楼)
五、联系人
张红芸 电话 0710—4213247 13477595138
附件:
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
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开发市、州、林区、直管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认真做好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根据《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11]170号,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1]180号,以下简称国农办[2011]180号文)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选择的基本原则
(一)三个“优先”
一是对财政农发部门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行)合作备案的贷款贴息项目实行优先扶持。二是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实行优先扶持。三是对粮棉油、水产、茶叶收购和加工的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实行优先扶持,对同等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项目选择贴息额度大的项目进行优先扶持。
(二)财银合作
原则上只对财政农发部门与农发行、农行合作选定的贷款项目予以贴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恩施州、十堰市、林区和大别山区部分县(市)等地放宽至其他银行贷款项目,但其他银行的贷款项目必须是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且只对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在20万元以上的予以贴息。
(三)竞争立项
贷款贴息项目选择上按申报的贷款额度大小排序,结合三个“优先”原则,实行竞争立项。
(四)程序操作
坚持县级推荐、市(州)审核、省级评审原则。
二、项目申报要求和立项条件
(一)项目申报要求 1、贷款用途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和重点。 2、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3、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 4、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5、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6、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二)项目立项条件
1、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
(1)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类型为农产品加工项目、种植养殖项目、流通设施项目。
(2)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要有利于开发新产品和培育品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明显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其中:农产品加工项目开发的产品科技含量较高,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流通设施项目须提供与农产品种植养殖和加工相关的服务。
(3)2012年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2010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包括2009年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连续贴息的贷款)、在2011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予以贴息,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
(4)对2010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在2011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支付利息的农发行、农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须填写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审批备案表(见附件),经补办手续后可列为财政农发部门和农发行、农行合作扶持项目。
(5)2012年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率为6.6%。
(6)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与农发行、农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银行贷款贴息项目最长不超过2年。 2、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
(1)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为农产品加工所需原材料收购等项目。
(2)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要与农产品加工能力配合,明显带动农民增收。
(3)2012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2010年6月30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在2011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
(4)2012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为6.1%。
(5)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最短不少于三个月。
3、对于2012年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4、如申报项目的实际贷款利率低于所规定的贴息率,则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贴息。 (三)限制和不予立项的项目
1、严格限制的项目:中成药深加工、粮食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深加工,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2、不予立项的项目:贷款利息低于20万元的项目,原料主要来源自营基地、不能有效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外商独资企业项目,委托贷款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3、同一项目单位已申报了2012年产业化补助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4、截止到2011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与农发行、农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除外)满3年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三、项目申报程序和上报时间要求
(一)财政农发部门和农行合作项目
1、拟申报合作项目的企业向当地财政农发部门和农行提出申请。当地财政农发部门会同农行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2、对初评通过的项目,由企业按本文附件要求填写贷款贴息项目相关表格,提供相关材料,于2012年1月15日前上报当地财政农发部门和农行。
3、县(市、区)财政农发部门会同农行在受理企业申报项目后,签署推荐意见,连同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于2012年2月10日前向市(州)财政农发部门和农行推荐。
4、市(州)财政农发部门会同农行对收到的县(市、区)推荐材料签署推荐意见,连同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于2012年2月25日前向省农发办和省农行推荐。
5、省农发办会同省农行对市(州)推荐项目组织调查和评审,审查通过的项目汇总后,于2012年3月20日前分别向国家农发办、农行总行申报和备案。
(二)财政农发部门和农发行合作项目
鉴于财政农发部门和农发行已于2010年度开始进行合作,对申请2012年度财政农发部门和农发行合作扶持的项目,经补办相关手续后,由市(州)财政农发部门会同农发行于2012年2月25日前向省农发办和省农发行推荐。
(三)非合作项目
1、拟申报项目的企业向当地财政农发部门和相关银行提出申请。当地财政农发部门会同相关银行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2、对初评通过的项目,由企业按本文附件要求填写贷款贴息项目相关表格,提供相关材料,于2012年1月15日前上报当地财政农发部门和相关银行。
3、县(市、区)财政农发部门会同相关银行在受理企业申报项目后,相关银行负责对该项目贷款情况进行审核,县(市、区)财政农发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签署评价及审核意见,连同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于2012年2月10日前向市(州)财政农发部门推荐。
4、市(州)财政农发部门对收到的县(市、区)推荐材料签署审核意见,连同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于2012年2月25日前向省农发办推荐。
5、省农发办对市(州)推荐项目组织调查和评审,审查通过的项目汇总后,于2012年3月20日前向国家农发办申报。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相关材料: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工程施工(或设备采购)合同或付款凭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农产品收购合同或凭证。上述材料须提供完整、清晰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附表包括: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的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附表格式(见附件)。其中,附表2-1、附表2-2、附表3(不发地方)、附件2、附件4需按表中备注要求上报电子表格;附表4单独装订成册上报,一式两份(原件),拟备案的与农发行、农行合作项目须单独归类上报。
(三)上一年已备案并安排贴息资金的与农业发展银行合作项目,申请连续贴息只需提供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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