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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进人程序
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和文件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规定》(枣发[2004]10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的暂行规定》(枣办发〔2002〕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的通知》(枣办文[2008]27号),对全市行政事业的进人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行政事业单位新进、调整副局(科)级以上干部,由市委决定,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劳动等部门依据任职文件,办理编制、工资和社会保障手续。 二、行政事业单位股级及股级以下人员的调动(含系统内调配)和招录、引进、安置、招聘(用)等,由市编委批准,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拟进人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市编委申请编制使用计划; 2、市编委批准编制使用计划后,发出进编通知; 3、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进编通知,办理招考(聘)、安置、引进、调动等手续; 4、凭招考、安置、引进、调动等手续办理《编制凭证》; 5、凭《编制凭证》为办理工资套改定级、社会保障手续。 股级及股级以下干部的调动(含系统内调配),必须坚持先调后任,严禁以任代调。 三、凡违反规定程序的进人、调动及工资预算等,一律无效,一律不得取得编制身份和工资预算,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任何相关手续。对违反规定办理进人、调动、预算等手续的,依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批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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