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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单位法人登记须知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到编办领取,一式三份);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到编办领取,一式三份); 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住所证明;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二)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到编办领取,一式三份)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1、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2、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5、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6、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四)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事业单位注销登记 (一)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条件: 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6、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7、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事业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到编办领取,一式三份);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其法人资格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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