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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 意 见
(枣办发[2006]31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意见》(鄂办发[2005]39号)和《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和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襄办发[200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编制意识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减少财政供养人员,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善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政府管理能力,保证国家机器的协调运转,构建和谐枣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机构编制工作,有效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用铁的手腕、铁的纪律解决财政供养人员过多的问题,减轻财政压力和人民群众负担,促进枣阳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强化责任意识,树立“编制就是法规”、“编制就是高压线”、“编制就是财政”的理念,在任期内不得违反规定擅设机构、擅增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共枣阳市委、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规定》(枣发[2004]10号),坚持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要充分发挥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做好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领导工作。市编委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核定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的编制审批等具体管理工作,当好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的参谋助手。 二、严格机构编制审批,实行编制总量控制 严格机构编制审批,坚持机构编制管理的“三个一”制度,即:凡机构编制事项,一律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由市委、市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家行文。其他部门文件或开会擅自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不能作为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依据。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批复的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方案)(含市编委下达的机构编制通知及批复,下同),不得变相扩大职能、增设机构或加挂牌子,不得突破规定的人员编制。 全市行政、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分级分类管理。全市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由上级下达,市编委办公室负责分解下达;全市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的核定由市编委办公室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按上级有关规定测算后,报襄樊市编委批准下达。 根据鄂编办发[2003]5号和襄办发[2006]8号下达我市的财政供养人员编制控制目标,认真研究落实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到2007年末,实现全市财政供养人员编制控制在总人口1.7%以内的目标。 三、实行实名制管理,推行“阳光编制” 实行财政供养人员实名制管理,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膨胀的有效办法,全市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全力推进。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三定”规定(方案)核定的编制数额,实行定编定岗。行政机关的行政编制、专项事业编制、老干编制、工勤编制以及事业单位的全额预算事业编制、差额预算事业编制、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等,不得相互挤。财政部门以编制凭证核定的编制类别和经费性质为依据,编制人员经费预算,实行凭证核资。 对财政供养人员进行清理,凡未经组织、编制、人事部门批准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清退。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开展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06]18号)要求,以编制管理实名制为目标,以电子政务为手段,推行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将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性质、机构规格、经费预算方式、批准机关及文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编制数、领导职数和实有编内、编外人员的基本情况等,向社会公开,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实现财政与编制管理工作的公开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四、健全协调约束机制,严把人员“进口”关 严格执行枣发[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把管编制、管人员、管经费有机结合起来,把领导职数的审批核定、使用管理和干部配备有机结合起来。组织、编制、人事、民政、财政、劳动等部门协调配合,以编制为“龙头”,形成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工资核定、干部职数、人员调配、社会保障整体联动、相互制衡的刚性约束机制,有效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并与纪检、审计部门密切配合,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财政供养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目标。 机构编制部门要从严审批机构编制,凡涉及机构、编制、职数、人员事宜一律提请编委会研究决定。编制部门将机构编制调整以及编制使用情况及时抄送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所有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包括系统内人员调整,必须严格按照枣发[2004]1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确保在编制限额内调配人员、安置干部。股级(含股级)以下干部必须先调后任,不准以任代调。 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要将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配备职数使用情况和人员异动情况及时通报编制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各部门“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通知确定的职责、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研究制定部门预算。对调出、辞职、辞退、病退、死亡以及退休的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有及时向编制、财政等部门报告之责,编制部门要及时核减在编人员,财政部门及时核销(或核转)财政经费及拨款帐户。杜绝部门和单位混编混岗、吃“空饷”、擅自进人、违规调配等违反机构编制规定的问题发生。 严格执行干部、职工离退休政策。今后,不允许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和离岗退养,严禁擅自扩大财政供养范围。 机关工勤人员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机关新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的通知》(枣办文[2005]75号)精神,实行编内聘用制管理。不准将工勤人员由工勤岗位调到或变相调到行政岗位或违规进入公务员序列,也不得以借代聘;自行增加的工勤人员,一律不得享受机关工勤人员的待遇,编制和人事部门对其工勤人员身份不予确认,财政部门不予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制内补充工勤人员的,参照枣办文[2005]75号文件和本意见办理。 五、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理力度 机构编制管理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定效力。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督查机制,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系数控制目标。 全市财政供养系数控制目标规划工作,由市委办公室统一组织,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公室、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各地各部门共同配合,抓好落实。 要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对擅自增加机构编制、提高机构规格、滥挂牌子、擅自扩大职能、擅自进人和超职数配备干部的,严格按照枣发[2004]10号文件精神进行查处,坚决撤销机构,退回人员,撤销所提高的职级,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从严处理。
中共枣阳市委办 公 室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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