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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帐户设立审批 审批对象:属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财政性资金的财政部门;区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社会团体;外地常设机构。 审批依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审批条件:行政事业单位帐户设立或更改帐户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开户申请登记表(盖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法定代表私章); 2、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4、机构设置批复文件或专项资金设立批复材料。 审批期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1、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开设银行账户申请(附开户银行账户申请报告、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一级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上报区财政局国库科; 2、区国库科人员受理并初审; 3、区国库科科长长审核; 4、区财政局领导审批; 5、区财政局颁发《帐户设立许可证》。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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