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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市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委员会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一、任务和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
2、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研究拟定全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负责市直机关“三定”和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指导乡(镇)办的机构改革工作。
3、负责协调市直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协调市直机关与乡(镇)办在职权划分上有争议的问题。
4、审核市直党政群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和更名;审批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批二级单位以上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更名。
5、审批市人大、市政协、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团体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6、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编制部门的规定,研究拟定本市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机关人员编制总额和政法系统专项编制的分配、调整方案。核定全市财政供养人员编制总额;核定全市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编制总额;核定全市中小教职工编制。
7、审批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内设机构和市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研究拟定全市各类事业单位的编制标准和人员结构比例,做好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事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工作。
8、审议因行政区划调整或隶属关系变更所涉及的机构编制事宜。
9、审核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审批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的实体办事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10、研究制定全市性的机构编制管理措施、办法和规章制度;负责监督、检查机构编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
11、负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机构编制工作任务。
二、会议制度
1、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办公会议制度,重要问题由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一支笔审批;涉及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工作等特别重要问题,经办公会议讨论后提请市委、市政府决定;日常工作授权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按规定处理,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2、委员会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讨论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编委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审议市级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审议市级机构改革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上报审批;审议全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审批市直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人民团体以及副局(科)以上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各乡(镇)办的机构改革方案和编制分配方案;讨论有关机构与编制管理的规章制度,审议或审定委员会职责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3、委员会办公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委员会办公会议。
三、办事机构
1、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编办)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工作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
2、市编办的主要工作是:
(1)安排委员会办公会议,负责会前的准备工作,提出会议议题,整理会议纪要,负责组织实施会议的各项决定,并将落实情况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报告。
(2)负责草拟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和实施意见,负责做好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草拟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办理机构编制报告;草拟提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的文件。
(3)审核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驻外地办事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二级单位以上机构设置、调整和更名;研究拟定全市乡(镇)办机构编制分类和人员编制总额分配方案。
(4)审核市人大、市政协、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更名及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总额。
(5)审核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内设机构和市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负责市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案的其他重要事项,做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6)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7)负责完成上级编办的下达的有关专题调查研究任务;抓好全市机构编制年报统计,并及时上报上级编办。
(8)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文件审批
1、坚持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的“三个一”制度,即凡是涉及到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事宜,实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的领导“一支笔”审批,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一家行文批复。
2、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重要文件、会议纪要、机构编制调整批复,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一般性文件,也可由主任、副主任委托市编办主任签发。
3、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的一般函件,由市编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4、市编办的文件、函件,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五、其他几项规定
1、严格机构申报手续。各部门、各单位申报增设副局级以上行政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必须写明设立机构的理由、职责、任务、级别、人员配备等。凡属上级批准设立的机构,应附上级党委、政府和编制部门的文件批复。业务部门的文件,不能作为增设机构的依据;申报成立事业单位,须写明理由、任务、规模、隶属关系、经费来源等。
2、严格编制报批程序。各部门、各单位要求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或因工作需要超编调入工作人员事宜,必须由市属一级机关向市编委写出申请报告,说明增加编制或超编增人的理由并附上拟调入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本人身份(干部或职工)、现工作单位、拟安排工作单位等],经编委研究同意后,凭编办开出的增编或准调通知,再按干部职工调配管理权限办理调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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