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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2004-06-25
  一、办理事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二、相关法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三、申请条件
    1. 城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居民
    2.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办事程序
    1. 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 社区审核。经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对象,由社区组织评议、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3.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对社区上报对象进行评议、审查,符合条件的再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4.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上报对象再次核查,符合条件的再次通知,社区公示无异议后,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申请城市低保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城市贫困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相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 证明各家庭成员身份属性的证件和资料。如户口簿、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学生证等;
    2. 收入状况证明。在职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要有原单位和劳动部门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偿性、救济性收入证明;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其它合法劳动收入、家庭储蓄等证明;
    3. 劳动能力就业情况证明。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具有认定资格单位的诊断证明;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
    4. 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六、问题解答
    1.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改革。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党和政府重视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存权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2.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和方针是什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 哪些人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其家庭收入如何界定?
《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城市、城镇常住的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收入,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或下岗职工生活费,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以及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规定应当计算的家庭收入。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人身伤害赔偿中保险费以外的赔偿金。
    4. 人户分离和户口不在同一地点的困难家庭如何申请保障金?
  对于人户分离的困难家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申请保障金待遇家庭的有关情况的核实工作。申请人居住地的街道或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镇人民政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地点的,只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请,其他成员,应提供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5. 如何确定申请人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依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一般对于具有赡养、扶(抚)养义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抚(扶)养费;超出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超出部分的一定比例进行支付。对于已成年且有劳动能力的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般不承担抚养义务。
    6. 如何办理保障金变更和保障资格变更手续?
  为了使真正困难的群众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县(区、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居委会要定期对领取保障金家庭的收入变动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和审核。贫困家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是根据保障标准与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其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需进行相应调整。因此,领取保障金的困难居民,当家庭成员、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到申领机关办理调整或停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领取保障金的家庭应当如实反映其收入的变化,接受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居委会的核查。需要调整保障金额的保障对象应重新填写《申请表》,再次申报审批。保障对象的户籍因迁移或行政区域变更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迁出和迁入地申领机关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变更手续。所谓变更手续,就是说原保障对象到新址后不需要重新办理申请报批手续而通过变更即可。一般转移范围在本县(市、区)范围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办理转移手续,并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跨区、县的,由区、县民政局办理转移手续。同时保障对象还要凭迁出地的证明到迁入地办理有关手续。
    7. 低保对象应承担哪些义务?
  依照《条例》和《办法》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还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一是保障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当其家庭实际收入发生变化时,或死亡、户口外迁的,应当通过居委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以便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的手续;二是当地居委会或管理审批机关按规定对保障对象资格进行定期核查时,应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三是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享受低保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8. 保障对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条例》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低保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⑴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⑵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所在地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
企业、事业单位掩盖实际收入,为职工提供虚假证明的,民政部门可对其处以被证明人多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办理机构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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