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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办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乡镇办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展开以及教师工资上划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先后实施,乡镇财政的收支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保证乡镇工资按时发放,保证乡镇工资发放情况基本平衡,突出资金使用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鼓励各乡镇办积极组织财政收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4年2月1日起对乡镇办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在不改变乡镇办原财政体制的情况下,市对乡镇办收入形成的留用资金行全额上划,即国税部门增值税17%,企业所得税25%。地税部门营业税70%,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25%,其他地方各税100%。财政部门农业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它收入100%。随同收入报表上划到市金库、乡镇办代理金库不得留用资金。 二、市财政每月根据各乡镇办收入形成可用资金多少,按照先工资(2003年实际兑现工资标准+2004年政策性增资部分),后经费(收入完成较好的,按乡镇大小月平拨付2?3万元,收入完成较差的,按年人平1000元标准逐月拨付),再其它的原则调度资金。其中,工资部分由市金库直达个人帐户。 三、各乡镇办形成财力减去市财政对各乡镇办的调度资金后,剩余部分仍属各乡镇办所有,年终按现行财政体制结算。各乡镇办收到调度资金后,必须严格按照先工资、后经费、再其它的原则安排支出,其它支出事项中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乡镇办收到调度资金后,借记“国库存款”,贷记“与上级往来”。 四、对上级分配的乡镇办转移支付资金,市财政将根据襄樊市资金调度情况适时予以调度。乡镇办收到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贷记“补助收入”。 五、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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