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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制度
(一)会议组成。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开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列席会议;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会议次数。 (二)议事范围: 1、审议需提请县委、县政府审定或报请市委、市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机构编制事项以及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事项。 2、审议机构改革方案、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3、讨论审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办公室提请审议的其他机构编制问题。 (三)议程提出。县编办作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对各单位报送的事宜,由县编办先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核实依据,并提出初审意见。县编办坚持定期向编委领导汇报工作,根据编委主任意见拟定编委会议召开时间和主要议程,同时征求其他编委领导的意见。 (四)会议办理。县编办负责组织实施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编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报告。需报市委、市政府或县委、县政府审批的各类政策规定和机构编制事项,由县委、县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签发后上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决定的有关职能调整、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事项及县编委会会议纪要,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发后下发文件。县编办要对编委交办的重点工作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向编委及有关领导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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