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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审批权限 一、下列机构编制事宜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提请县委、县政府讨论同意后,报市编委或市委、市政府审批: 1、全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 2、县级行政机关和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立、撤销、合并和更名; 3、全县行政编制总额及各专项行政编制的核定; 4、市编委要求上报审批的其他机构编制事宜。 二、下列机构编制事宜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1、全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2、县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机构改革方案;县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或方案(简称“三定”规定或方案,下同); 3、乡镇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编制分配方案; 4、全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三、下列机构编制事宜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审批: 1、县级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调整;县级行政机关职能划转与调整; 2、乡镇机关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乡镇财政供给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与调整; 3、县直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县直财政供给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与调整; 4、全县财政供养人员编制总额的核定;各乡镇财政供养系数控制目标的审定;全县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编制总额的核定;全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 5、全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按政策接收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空编单位招录国家公务员、新增工作人员编制使用计划; 6、上级下达专项编制的分配方案; 7、全县行政机关和财政供给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办理编制凭证的审核; 8、全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与年检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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