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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
1、县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
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3、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1)申请:举办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登记规定和要求,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申请表格,按规定填写好,连同应提交的文件资料报送到登记管理机关。
(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依法作出接受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表示。是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登记责任的起点,根据《条例》,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在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3)审查:由受理人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鉴别,调查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4)核准: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进行复审和终审,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最后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
(5)发证:由发证人员通知准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办理领证手续,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被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凭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6)公告:由登记管理机关将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的有关事项通过新闻媒体公之于众。这是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最后环节。
二、登记条件与提交文件
1、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稳定的场所;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机构设立批文;
(4)法人代表任职文件;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住所证明;
(7)验资证明;
(8)经费来源证明;
(9)从业人员名册;
(10)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执业许可证明复印件。
三、年检内容与提交材料
按照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的年度报告。
1、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2)资产损益情况;
(3)对条例规定执行情况;
(4)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5)涉及诉讼情况;
(6)社会投诉情况;
(7)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2、年度报告提交下列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2)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3)上一年末资产负债、收支报表。
四、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
1、变更登记事项
(1)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申请书和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因变更事项不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注销登记事项
申请注销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3)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5)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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