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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召开了全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财政部长谢旭人、教育部长周济在会上作重要讲话,进一步明确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新政策。
一、政策依据
1、2004年国务院明确提出了“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指导、逐步化解”的化债原则;
2、2005年国务院发文要求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明确了“约法三章”和“两项制度”;
3、2006年国务院出台了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指导性意见,鼓励地方进一步扩大化债试点范围,并要求优先化解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等公益事业所形成的债务;
4、2007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安排一定奖励资金,鼓励地方主动化解乡村债务”。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多次就控制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和其他乡村债务作出重要指示;
5、2007年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启动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
二、政策措施
1、试点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确定的第一批试点为14个省份:内蒙古、吉林省、黑龙江、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试点省份的地方国有农场、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九”债务纳入该省的试点范围。其他省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2—3个县进行化债试点。
2、化债条件:共6个方面。一是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普九”债务化解工作;二是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扎实、细致,并经过审计锁定;三是乡村新债得到了控制,确保不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四是已经在部分县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试点,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五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六是筹集偿债资金的力度较大,开展化债试点有充足的资金保障。
3、工作目标:从2007年起,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普九”债务的化解工作。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长效机制。
4、化债主体:按照现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政府。为鼓励和支持地方化债,减轻地方化债压力,中央财政对地方化债工作给予指导,并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补助。
5、化债原则:谁举债谁负责、先清理后化解、先化解后补助。
6、补助政策:为支持地方化解“普九”债务,中央财政建立了激励约束机制,安排了专项补助资金,对地方化解“普九”债务给予补助。补助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地区。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的债务不予补助。中央对地方的补助资金,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学校数、办学成本和财政困难程度等客观因素分配确定,不与实际发生的债务额挂钩,体现了中央补助资金分配统一规范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体现了“债多不多补、债少不少补、早还不少补、晚还不多补”的激励约束机制。为促进省级财力下移,中央财政将根据省级偿债资金的拨付进度,按一定比例下拨补助资金,也就是说中央补助资金是跟着省级补助资金走的。
7、筹资渠道:偿债资金主要从六个渠道筹集: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中央财政给予的化解“普九”债务补助资金;二是从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入的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进一步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偿债资金;六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
8、化债纪律:试点地区要积极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可能借债搞建设、上项目,对不切实际的指标要进行相应调整,引导学校适度、健康、规范发展。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希望试点地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化解“普九”债务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把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为落实地方政府责任,确保化债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将与各省人民政府签订化债责任书,两年后组织验收。
2、精心制定方案:试点省份要尽快以省政府名义将化债试点方案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审批,并迅速启动化债试点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化债任务。
3、加强部门配合:各级农村综合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认真抓紧抓好。并与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为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4、加强监督检查:统一组织审计等机构,认真开展“普九”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逐校、逐项、逐笔审定,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建立债务清理偿还公示制,做到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借助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实现偿债资金运行全过程监控;建立健全化债工作规范、责任制度和评价制度,确保化债工作有序、高效开展。严明化债工作纪律,加强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确保偿债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及时发现并立即纠正违反化债政策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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