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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二)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二)

 

乡镇的分类标准

 1、指标选择:以乡镇的人口、财政收入、土地面积作为分类的依据。指标数值以统计部门的为准,截止时间为20021231

2、指标权数(W):按照各指标的重要性不同,分别确定人口的权数为6、乡镇财政收入为3、面积为1

3、数据转换:通过“指标区间及其代码表”(见附表1),将指标的实际数值转换为相应的代码(D为表示)

4、计算单项指数(P)

(1)通过“代码分值表”(见附表2),将数据转换后得到的各指标代码转化为实际分值(F)

(2)将各指标的分值(F)乘以相应的权数(W),得到各指标的单项指数P。计算公式为:PF×W

5、计算总指数()。将各指标的单项指数相加,即得到各乡镇的总指数()。计算公式为:Ⅰ=P人口+P财政收入+P面积

6、分类标准。确定将乡镇划分为三类:

总指数超过60的为一类乡镇;

总指数在50--59之间的为二类乡镇;

总指数低于49的为三类乡镇。

 

关于全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财政政策和资金筹措意见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试行)(鄂发[2003] 17)精神,为支持全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实现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分流财政供养人员、降低政府行政成本、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现就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财政政策和资金筹措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持既得利益,鼓励乡镇行政事业人员分流

2003年省财政已经拨付给各县(市、区)的各项固定性财力补助将保持不变,省财政不会因为某县(市、区)行政事业人员的减少而核减其工资性转移支付等财力补助;从2004年起,省财政计算分配各项新增补助资金(包括财力补助和专项补助)将采用依据总人口、行政区域面积等客观因素测算的标准财政供养人数或农村税费改革前财政实际供养平均人数;同时,省对下各项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与各县(市、区)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人员分流情况紧密挂钩,以促进各县(市、区)的行政事业人员分流工作。

二、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简化县乡财政管理体制

在清理、规范乡镇财政供养范围,大力降低乡镇财政供养系数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应大力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简化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对少数经济较发达、财政收支规模较大、财政收入增长能够满足自身支出需要的乡镇,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财政管理模式,乡镇财政收支由乡镇政府自行管理;鼓励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收不抵支的乡镇,比照县直部门预算的做法,实行“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模式,乡镇财政收支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并建立县对乡镇财政支出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级财政应建立激励机制,发挥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三、推进乡镇事业预算管理方式改革,促进乡镇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后,乡镇社会公益事业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地要保证由财政拨付的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不仅额度不减、用途不变,还要随财力的好转逐年有所增加。但是必须将“以钱养人”改为“以钱养事”,即政府财政对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经费补助不再按单位人数的多少安排,改按单位承办政府交办社会事务的多少给予专项补助。乡镇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后,走向市场,自负盈亏,对其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可以实行政府采购;转制后的事业单位,要给予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当地政府继续给予财政补贴,直至过渡期满。转制后的事业单位,继续享有原债权,承担原债务。

四、通过试点探索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工作,促进改革顺利进行

对试点县(市、区)的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工作,为了实现绝对减人减编、相对减支,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不论以何种方式分流人员,都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保留的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转制的企业(公司)要建立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已转换国有干部职工身份的分流人员,除建立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外,还需要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前在编而改革后不再在编的内部退养人员,也应建立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正式退休前,由单位协议缴费,并按不低于城镇低保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五、多渠道筹措资金,缓解财政支付压力

本着“以自费改革为主,上级支持为辅”的原则,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所需资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筹措:

(一)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公有经营性资产、闲置固定资产等变现收入,或者将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净资产按补偿金额量化到分流人员,实行“带资分流”。转制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严格按现行规定办理。

()县乡财政本级预算中安排改革所需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过渡性转移支付资金,应全部用于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历年经费结余用于支付改革成本。

()(市、区)政府以分流人员的财政应发基本工资作担保,向金融机构借款。3--5年内财政预算继续安排分流人员的基本工资支出,专项用于政府偿还借款本息。部分有条件的县()可以申请提前使用2007年以前的省财政对其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一般控制在年转移支付总额l3之内),用于支付乡镇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分流所需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和补缴社会保险费。

()将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农业开发等财政资金的无偿投入转化为股权投入,将政府经营性债权转化为股权,再将相关的股权划归分流人员享有,抵顶其转换身份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和补缴社会保险费,促进分流人员与原单位彻底脱钩。

()为了保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事业单位一次性补齐分流人员的养老保险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政府信用承诺分期补缴。

()对各地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分流的在编在册人员,省将通过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改革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财政全额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如人员分流到位,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对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财政差额供养的事业单位,如人员分流到位,按财政供养比例折算成全额供养人员后,再按上述标准予以奖励。其中属于行政干部身份的,要按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对待。

()利用再就业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融资等政策对行政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的再创业予以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的再就业,可比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六、统一负担政策,规范负担办法

实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对分流人员要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同时对转换国有职工身份的分流人员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一)关于负担的人员范围。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分流对象为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原经费由财政全额供养的行政事业人员,其改革所需资金由单位自筹、财政兜底解决;原经费由财政差额补助的事业人员其改革所需要资金由单位与财政按原经费负担比例分担;原经费自理的自收自支事业人员其改革所需资金由单位自筹解决。临时人员按照政策予以清理辞退,不享受此次改革的补偿政策。

()关于负担的计算标准。财政供养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以档案工资(档案工资按省人事厅、财政厅文件规定的口径计算)为缴费基数,对非财政供养单位,以上年度实发工资为缴费基数,但最低不能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一次性经济补偿以工龄为依据,以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

()关于改革成本的负担主体。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

 

关于在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

加强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在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选准配强乡镇领导班子,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试行)(鄂发[2003]17)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控制乡镇领导职数,实行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每个乡镇设党委委员7--9名,实行交叉任职。其中,党委书记原则上兼任乡镇长;设党委副书记3名,1名担任人大主席团主席,1名兼任纪委书记,1名兼任副乡镇长;设副乡镇长2--3(含副书记兼职的1名在内),由党委委员兼任;兼任人武部长等职务的党委委员2--3名。

乡镇非领导职务的正、副科级干事和正、副科级助理按鄂发[2003]17号文件规定的职数设置。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扩大民主推选力度,选准配强乡镇党委领导班子。在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期间,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采取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办法产生。新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在原班子成员中产生。因工作需要和优化班子结构,需要交流、提拔干部进班子的,由县(市、区)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民主推荐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主持,召开由乡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乡镇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县(市、区)直部门设在乡镇的工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民(居民)委员会主任、部分党员代表、人大代表等参加的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会议投票推荐后,在乡镇中层以上干部、乡镇所属企事业单位、县<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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