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区机构编制管理“六不准”
(一)不准擅自增设、调整机构、扩大或改变机构职责范围。
(二)不准擅自更改机构名称和以任何借口为其单位申报、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领导职数、增加工作人员、增拨人头经费等事宜。
(三)不准擅自从二级事业单位和企业调人进入党政群机关。
(四)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事宜。
(五)不准用财政经费支付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违规进人的工资。
(六)不准滥用职权隐瞒机构编制和真实情况,突击提干、违纪分钱分物和转移国家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