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襄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区委、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区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委员会由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和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一、任务和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襄樊市及我区党委、政府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 2、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襄樊市委、市政府有关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研究拟定全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负责全区机关“三定”和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 3、负责协调区直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协调区直部门与镇在职权具体划分上有争议的问题,并将协调意见分别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4、审核区直党政群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调整和更名;审批区委各部门、区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机关和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5、审批区人大、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6、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编委的规定,研究拟定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人民团体机关和镇(区)机关人员编制总额。 7、审批区、镇机关所属股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研究拟定全市各类事业单位的编制标准和人员结构比例。 8、审议因行政区划调整变动所涉及的机构编制事宜。 9、审核区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审批区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实体办事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10、研究制定全区性的机构编制管理措施、办法和规章制度,负责监督、检查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 11、负责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机构编制工作任务。 二、会议制度 1、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办公会议制度,重要问题由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一支笔审批;日常工作授权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按规定办理,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2、委员会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讨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和省、襄樊市党委、政府、编委有关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审议区级机构改革方案和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上报审批;审议全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审批区直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和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批区市股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讨论有关机构与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审议或审定委员会职责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3、委员会办公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 4、下列机构编制事宜由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提交区委常委会(涉及全局性的改革方案还需提交市“四大家”会议)研究决定,其中需要上级审批的按程序上报襄樊市、省审批: (1)区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及其实施意见; (2)镇机构改革方案和编制分配方案; (3)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立、撤销、合并和更名。 三、办事机构 1、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编办)是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工作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 2、区编办的主要工作是: (1)安排委员会办公会议,负责会前的准备工作,提出会议议题,整理会议纪要;负责组织实施会议的各项决定,并将落实情况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报告。 (2)负责草拟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和实施意见;负责做好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草拟机构编制管理法规;办理机构编制请示;草拟提交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的文件。 (3)审核区委各部门、区政府各部门、驻外地办事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4)审核区人大、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各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更名及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总额。 (5)审核全区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负责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 (6)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日常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7)负责完成上级编办下达的有关专题调查研究任务;抓好全区机构编制年报统计,并及时上报襄樊市编办;办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异动手续。 (8)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9)负责全区编制政务公开工作的审核、校对、录入、上网以及后台管理工作。
(10)负责有关来访件的调查、回复工作。 四、文件审批 1、坚持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的“三个一”制度,即凡是涉及到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事宜,实行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的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委员会一家行文批复。 2、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重要文件、会议纪要、机构编制调整批复,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一般性文件,也可由主任、副主任委托区编办主任签发。 3、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的一般函件,由区编办主任签发。 4、区编办的通知、报告、批复等文件、函件,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