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适用范围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区属乡(镇)街道及其他经济组织执行预算、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时,依照本程序进行。
二、具体操作程序:
1、成立检查组。根据检查任务,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2人;
2、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检查组提前3日将《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查单位,被查单位在《〈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收(遇特殊情况不能送达的,可以采取电话通知的方式)。若认为事前向被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检查通知书可在事前适当时间送达;
3、实施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出示《<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执》及财政部门相关证件,了解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实施检查,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被查单位在相关证明材料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或财务章;
4、制作《财政检查报告》。实地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制作检查报告;
5、《财政检查报告》送达被查单位征求意见。检查组将《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报告征求意见通知书》、《财政检查报告反馈意见书》、《洪山区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回访调查表》等送达被查单位,被查单位在《<财政检查报告>送达回执》上签收;
6、被查单位填写《财政检查报告反馈意见书》。在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反馈意见书及财政检查报告返给检查组。被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回反馈意见书的,视同对财政检查报告无异议。反馈意见书对检查事实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被查单位填写《洪山区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回访调查表》,并寄回洪山区财政局财政监督科;
7、将《财政检查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查单位。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经审理机构审理并做出处理决定后,检查组将《财政检查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附加盖局章的财政检查报告送达被查单位,被查单位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