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粮食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
直接补贴政策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
农民朋友们: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中共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鄂发[2008]1号)精神,增加种粮农民收入,促进粮食生产,区委、区政府决定,2008年我区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粮食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粮食两补”)。我区的具体补贴政策是:
一、2008年的“粮食两补”按2007年核定的小麦、水稻实际种植面积和全区统一的补贴标准:粮食直接补贴12.09元/亩,农资综合直接补贴22.77元/亩给予补贴。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办事处按照农户2007年的小麦、水稻实际种植面积和全区统一补贴标准,分户计算“粮食两补”金额,填写 “湖北省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并发放给每个农户。各农户要认真核对“国家粮食直接补贴卡”上的小麦、水稻种植面积、补贴标准和“粮食两补”金额。
三、“粮食两补”资金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向农民兑付,于4月15日以前一次性发放到农户。
已实行“一折通”发放储蓄存折的乡镇办,兑付办法是:“粮食两补”资金存入各农户的“财政涉农补助资金活期储蓄存折”中。“粮食两补”资金不得由乡(镇)政府部门及村(组)集中代领转付,不得抵扣任何款项,也不得推迟兑付。各农村信用社对村(组)集中收取农户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以及开具证明集中取款的,应坚决拒绝支付。
“粮食两补”资金通过现金发放,兑付办法是:乡(镇)财政所直接将“财政涉农补助资金活期储蓄存折”发放到农户。各农户领取储蓄存折时,要在《国家粮食直补资金分户登记表》上签字(盖章)。“粮食两补”资金不得由乡(镇)政府部门及村(组)集中代领转付,不得抵扣任何款项,也不得推迟兑付。各农村信用社对村(组)集中收取农户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以及开具证明集中取款的,应坚决拒绝支付。
四、农民持“财政涉农补助资金活期储蓄存折”和身份证(和户口簿)到信用社核查和领取补贴款。为了保障农民朋友的切实利益,防止代领、冒领、扣缴各种费用等现象的发生,对不能出具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领取“粮食两补”资金的,代发金融机构将拒付。农户应妥善保管好存折,以后年度的粮食补贴资金将通过此存折发放。信用社不得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并且要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
五、2008年9月底前,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对农户2008年的小麦、水稻种植面积进行核实,并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反映,以便核查更正。核实后的小麦、水稻的实际种植面积,将作为2009年“粮食两补”的依据。农户要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对小麦、水稻实际种植面积的核实工作,核实无误后,在《粮食直补面积分户登记表》上签字认可。
六、欢迎广大农民朋友对“粮食两补”工作进行监督。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27—67818967、67818613;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3535288;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3613096
二○○八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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