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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检查处理规则及程序

  字体:【    】   更新日期: 2006-10-24 (双击自动滚屏) 【打印】 【关闭】  
 

财政检查处理规则及程序

 

    1、 财政监督局对检查组提出的财政检查报告予以审核。

    2、 财政监督局对财政检查报告审核后,下达财政检查决定书。

    3、 财政监督检查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作出暂停经营业务、执行业务,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的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财政检查决定书,告知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查单位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4、财政监督局在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财政检查决定,并由检查组将财政检查决定书送达被查单位和有关单位;特殊情况下送达时间可延长到60日内。财政检查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由检查组负责决定的督促执行和罚款的催收。

    5、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党纪、政绩或刑事责任,吊销有关证件或解聘有关职务,需制作财政检查建议书。

    6、 财政监督检查机关依法作出检查决定后,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诉讼的,复议和诉讼期间财政检查决定照常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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