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鄂财行资发[2005]10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产权注销和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等行为。具体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先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再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收到报告后,先经财务主管处(科、股)室审核签字盖章,再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科、股)审核批复。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资料,填报相关表格。
1、 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2、 资产价值凭证;
3、 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4、 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5、 技术部门鉴定出具的鉴定报告;
6、 产权登记证;
7、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8、 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