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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取、发放和核销

  字体:【    】   更新日期: 2006-10-24 (双击自动滚屏) 【打印】 【关闭】  
 
 
    1、申请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代收银行必须是经过财政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委托代收手续的银行。代收银行统一向财政部门领取收费票据并下发各代收网点。代收银行负责各代收网点的票据管理工作,对下属各网点收费票据实行统一发放、统一管理、集中核销。
 
    2、收费票据实行分次领取制度。代收银行首次领取收费票据时,必须提交有关委托银行代收手续,经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审核符合规定后,发给《收费票据购领证》。代收银行凭证领取收费票据。
    代收银行再次领取收费票据,应出示《收费票据购领证》,并提交前次使用票据的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资金的数额等,经财政部门审核,并确定其所收取的资金已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后,方可继续领取票据。
 
    3、收费票据使用完后,代收银行应在票据封面填写:收费起止时间、收费金额、票据起止号、单位名称、作废联应保持完整,将“送交财政核销联”按本数装订整齐统一交财政部门核销。
 
    4、财政部门审核代收银行收费票据,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集中审核与定期审核两种办法。对于季节性收费(如学费收入)采用集中审核办法,收费完毕后由代收银行统一到财政部门核销;对于日常性收费采用定期审核办法,代收银行在每月月初十日前将上月已使用的收费票据送财政部门核销。核销票据时代收银行要同时报送数据齐全、内容真实的《票据使用情况审核表》(一式三联),经财政部门审核、收缴分离单位确认,盖章后分别留存财政、代收银行、收缴分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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