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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管理办事程序


 
 
   (1)申请:举办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由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登记规定和要求,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申请表格,按规定填写好,连同应提交的文件资料报送到登记管理机关。
   (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依法作出接受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表示。是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登记责任的起点。
根据《条例》,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在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3)审查:由受理人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鉴别,调查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4)核准: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进行复审和终审,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最后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
   (5)发证:由发证人员通知准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办理领证手续,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被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凭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名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应缴回原公章。
   (6)公告:由登记管理机关将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的有关事项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公之于众。这是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最后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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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10-3535379   联系人:董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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