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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许可项目:会计代理记帐机构资格审查
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执法机构:市会计管理局。
执法权限:省财政部门确定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执法标准:1、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初视为受理。2、会计代理记帐管理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需要延长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时间的理由告知申请人。3、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 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无许可数量,不收费。
执法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查;4、批准;5、颁发证书。
许可期限:20日。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 从业的书面承诺;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执法责任:依据《代理记帐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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