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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明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六条财政政策


 

                                襄樊市明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六条财政政策

       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管理,襄樊市明确社区卫生服务六条财政政策:

     1、明确资金来源。上级财政按政策规定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核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按政策规定安排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资金;其它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性资金。
     2、明确使用范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以及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方面的经费补助;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的经费补助;经本级政府或本级财政局、卫生局共同批准的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方面的支出。
     3、明确拨付程序。按照以钱养事的原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资金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承担服务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拨付。市区内凡符合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年元月31日前向所属区财政局、区卫生局提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资金的书面申请,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在1个月内对提出申请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资格进行审核;区财政局、区卫生局每年3月底前将确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资金单位上报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备案。          
     4、明确资金核定。每年12月份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考核及财政补助资金核定月。区财政局、区卫生局组成专班,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考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确定当年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根据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资金核定报告组织抽查,并将抽查核定结果在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区财政局、区卫生局。                  

     5、明确拨付办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拨付方式。当年预拨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确定,最高预拨数额为不超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资金的80%,其中:市财政预拨资金必须在区财政预拨资金到位后方能执行。次年结算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资金后,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确定的当年财政补助资金数额清算,清算时间为1个月。
       6、明确资金监管。市级和区级财政负担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要根据上年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和规定的补助标准,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社区公共卫生的经费需要。年度终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区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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