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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枝江市委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中共枝江市委关于加强机构编制

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枝发[2003]12号)

 

为了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使机构编制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根据中央、省和宜昌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各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机构编制管理职能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市委领导下,归口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政群机构、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和撤销,机构职能的配置,级别的核定和变更,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人员编制配备和调整,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人员结构和经费来源渠道的确定等。

市委编委办公室是市委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参谋,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把关、协调和监督作用。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把管理、监督、服务有机结合起来,科学合理地界定机构职能,理顺各方面关系,防止机构编制膨胀。

二、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强化机构编制意识,进一步明确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能、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能作用。

(二)坚持精简效能、因地制宜原则。以减人、减事、减支为目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强调上下对口,不相互攀比,确保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规范高效运行。

(三)坚持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原则。除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有明确要求外,不再增加新的行政机构和人员编制;确保行政编制负增长,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包括全额、差额拨款单位)原则上不再增加机构编制,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从严控制;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从严掌握,确保事业单位编制零增长。

四)坚持协调配合、综合管理原则。加强机构编制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

三、机构编制审批权限

(一)须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呈报,经市委审定,报宜昌市委、市政府或宜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办公室审批的:

1、全市党政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和市直、镇(街道办事处)党政机构改革方案。

2、市直党政机构设置、调整、加挂牌名。

3、全市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行政编制总额以及专项编制的核定。

4、市直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设立。

(二)须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由市委审批的:

1、市直党政群机关、市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

2、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方案和单位性质。

3、市直各部门职能的界定,内设机构的设立和调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加挂牌名。

4、镇(街道办事处)党政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党政综合性工作机构、编制的确定,领导职数的核定,加挂牌名。

5、市属非常设机构的设置、撤并。

6、上级下达专项编制的分配。

7、全市每年度的编制使用计划。

8、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镇(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与调整。

9、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核定。

10、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职能界定,内设机构设立和增减、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

11、逆向调动进市直党政群机关、政法机关人员编制的调整(镇、街道办事处党政群机关到市直单位,企事业单位到党政群机关)。

12、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措施的制定。

(三)须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由市委编委审批的:

1、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人员编制、人员结构的核定。

2、市直党政群机关、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和各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党政综合性工作机构在不增加原有数额前提下的个别调整。

3、市内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之间及事业单位之间人员编制的调整(上条第11项所含人员除外)。

(四)须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

1、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在本系统内调动编制的调整。

2、股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审定和调整。

四、机构编制工作程序

(一)本规定审批权限中的(一)、(二)由市委编委办公室受理并提出建议,市委编委审核后报市委审批,需报宜昌市委编委或宜昌市委编委办公室审批的,由市委编委向上申报;审批权限中的(三)由市委编委办公室受理后进行审核,报市委编委审批;审批权限中的(四)由市委编委办公室受理,经市委编委办公室主任办公会审核。

(二)新进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市委每年的用编计划向市委或市委编委写出请示报市委编委办公室。市委编委办公室受理请示后,针对请示事项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按规定权限审核、送审,并根据市委或市委编委的审批意见,出具《使用编制通知单》,凭此单在人事、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部门手续办齐后,市委编委办公室和用人单位对其建立人员编制卡片,核发编制使用证。

(三)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作调动的编制调整,由单位申报,市委编委办公室受理,按程序报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调动应持《枝江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呈报表》、本人的编制卡片和编制使用证到市委编委办公室办理调整手续。市人事局、市财政局须凭市委编委办公室出具的《使用编制通知单》办理相关手续。

(四)市委编委办公室对人员编制按机构性质、经费来源等分类分单位建立机构编制台帐,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各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应每半年持证到市委编委办公室核对调整一次。

(五)实行人员编制与财政经费同步管理。纳入财政拨款的单位必须与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经费来源渠道相一致,纳入财政拨款或综合财政预算的人头必须与机构编制部门建立的人员编制卡相一致。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调资等均应以人员编制卡为依据。

(六)机关事业单位配备领导、任命中层干部,必须先有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置机构的文件,必须与核定的机构级别相符,必须限定在审定的职数之内,其被任命的人员必须在编内。

五、机构编制工作纪律

(一)市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审批的机构改革方案,坚决执行三定规定,凡界定的职能都要认真履行,既不能缺位,也不得越位;内设机构的名称、级别、格局都要与批文相符。在有关股室加挂牌名的不得独立运行。镇(街道办事处)机构编制要按市委、市政府及其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文件执行。

(二)严格控制新增机构编制,严把人员入口关。除上级党委、政府有明文要求外,各单位不再增设机构和增加行政编制。机关行政编制出现空缺,要求新增人员的,主要从同级机关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中选调,确需向社会公开招录的,必须先书面请示,得到市委、市委编委的用编许可,严禁突破编制随意进人。

(三)凡是涉及到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事宜,由市委编委办公室一家受理承办,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市委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行文。其他部门下发的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的文件、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等,一律无效。下级机关对上级业务部门在机构编制方面的干预和不合理要求,应予以抵制。

(四)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工作违纪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机构编制方针、政策,不得片面强调本地、本单位的特殊性,违背机构编制纪律。凡不按三个一制度办事,违背审批程序,越权办理机构编制事宜的,视为违规违纪,实行责任追究,并限期整改纠正。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视问题大小、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和当事人采取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进行处理。当事人是政工(人事)干部的,要将其调离政工(人事)工作岗位。

 

200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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