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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枝江市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调配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枝江市委关于

进一步规范干部调配管理工作的意见

(枝发[2003]11号)

 

为了切实加强干部调配工作的宏观管理,严格控制干部不合理流动,防止干部调配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规范调配程序,以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共宜昌市委组织部、宜昌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调配工作的意见》(宜市组发[200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规范干部调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干部调配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在干部调配工作中,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调配工作要坚持任人唯贤,公道正派,做到用其所长,调配得当。要严格执行干部调配程序,调配干部要经干部(人事)部门考察,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并按干部调配审批权限报干部主管部门审批。

(二)合理流向原则。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坚持为三个文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指导思想。调配干部要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干部实际困难的原则,保证重点,充实基层,加强各行业第一线。对从企事业单位调往机关,镇调入马家店城区的干部要从严控制。不准搞无原则的照顾。

(三)按编调配原则。机关和事业单位调配干部要严格执行单位编制职数规定,党政群机关选调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全市统一部署,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事业单位补充人员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考试聘用。市直机关需要调进人员,原则上从市直机关现有人员中调剂。各级党政群机关一律不得将工人调至干部岗位。

(四)亲属回避原则。认真执行干部回避制度。调配干部时,凡属夫妻关系或与夫妻关系双方有近亲关系、三代旁系血亲关系及儿女姻亲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安排在同一单位工作。

(五)适当引进原则。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要简化调配程序,适当引进,优先调配。

二、干部调配审批权限

(一)市委审批的事项

1、市委管理的干部调配;

2、市外调进干部;

3、市外调进市委协管的干部;

4、全市财政拨款单位新进人员;

5、逆向调动进市直党政群机关的一般干部(即镇、街办党政群机关到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到党政群机关、政法机关);

6、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调出本市。

(二)市委组织部审批的事项

1、市委组织部直接管理的干部调配;

2、镇与镇之间机关一般干部调动、市直党政群机关(包含法院、检察院)之间一般干部调动及党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一般干部调动;

3、全市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调进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镇(街办)事业单位人员调进市直事业单位。

(三)市人事局审批的事项

1、市直、乡镇同一性质事业单位之间的一般干部调配;

2、政府各部门系统内同一性质事业单位之间的一般干部调配;

3、从政府部门、政府直属部门调企事业单位,从事业单位调企业单位的一般干部调配;

4、中央、省、宜昌市在枝单位和垂直管理部门从市外调进非市委协管干部;

5、市外一般干部调入市内国有、集体及国有控股企业;

6、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干部调出本市(不含需报请市委、市委组织部审批的干部);

7、全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新进人员。

(四)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单位按法律程序任命的干部调动时,应事先征求任免机关的意见,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调动手续。

未按上述权限审批调动的干部,其调动无效。

三、干部调配程序

(一)市委管理的干部调配,由市委审批后,市委组织部办理调动手续。

(二)从市外调进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受理,经市委审批后,办理调动手续。

(三)市外调进市委协管的干部,经市委审查同意后,由市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

(四)全市财政拨款单位新进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按规定程序考试、考核、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由市人事局按规定程序考试、考核、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五)逆向调动进市直党政群机关的一般干部(即镇、街办党政群机关到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到党政群机关),由市委组织部受理,报经市委审批后,办理调动手续。

(六)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调出本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受理,报经市委审批后,办理调动手续。

(七)市委组织部直接管理的干部调配,镇与镇之间机关一般干部调动,市直党政群机关(包含法院、检察院)之间一般干部调动及党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一般干部调动,由市委组织部受理审批,办理调动手续。

(八)全市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调进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镇(街办)事业单位人员调进市直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受理,报经市委组织部审批后,办理调动手续。

(九)市人事局审批的事项,由市人事局受理并审批后,办理调动手续。

上述调配过程中,其编制除市委管理的干部调配经市委审批后,市编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外,其他干部调配,其编制由市编制部门按程序报批。在编制没有落实的情况下,组织部、人事局一律不办理调动手续。

四、干部调配纪律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是干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干部调配必须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调配权限和程序办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入调出干部。违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的原则和纪律调配使用干部。在确定干部调动时,必须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在干部调配工作上,要树立全局观念。凡因工作需要和干部交流并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决定调动的干部,其干部所在单位应服从统一调配,及时办理工作移交和调动手续,不得卡住不放。调入单位应认真负责地做好安排,不得拒绝接收。

(三)凡经组织决定调动的干部,应在规定时间内交接工作,到新单位报到上班。同时,将组织、人事、工资等关系一并转入新单位。属于个人原因,要求组织照顾调动的,在组织未决定调动之前,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四)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严禁以工作需要为由,对拟调干部在组织人事部门未审批调动之前,先安排到岗或提前离岗。违者,组织人事部门有权责令纠正,直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补充工作人员确需实行试用期的,必须事先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否则,届时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五)干部调出单位在办理干部调动手续和转递干部档案材料时,不得违背组织原则,为调出干部出具假证明、假材料欺骗对方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一经发现,对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抵制一切违背党的原则和干部调配工作纪律的行为。对于在干部调配中放弃原则,做交易,送人情,营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严肃批评教育直至调离组织人事部门,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过去有关调配规定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200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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