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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调配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枝江市委组织部  中共枝江市委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枝江市人事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调配管理工作的通知

(枝组文[2006]20号)

 

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党委,人武部党委,市委各部委办,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宜昌市委组织部、中共宜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宜昌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调配管理工作的通知》(宜组文[2005]46号),以及市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调配管理工作的意见》(枝发[2003]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干部调配工作的宏观管理,严肃干部调配工作纪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干部调配工作的原则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调配干部,必须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无空缺编制和职数的单位,不得补充和调配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从非公务员身份人员中补充主任科员以下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凡进必考”。其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招考和招聘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党政机关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从非公务员身份人员中选拔任用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干部,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坚持条件,严格把关,从严控制。

二、切实规范干部调配工作的程序

干部调配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调配权限和程序办理,其他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调动干部。

市委管理干部的调配,由市委组织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研究提出方案,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的调配,由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市管干部的调配,以任职文件为依据,直接办理调动手续。

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的调配,要严格按照市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调配管理工作的意见》(枝发[2003]11号)执行。市委决定从非公务员身份人员中选拔任用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干部,选任后,党群部门报宜昌市委组织部、政府部门报宜昌市人事局备案并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选任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由用人单位负责调整安排。

党政机关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主任科员以下工作人员,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部署,由宜昌市委组织部、宜昌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其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党政机关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应优先从在基层工作2年以上的“选调生”中遴选调配。选调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党政机关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调配科级以下干部、“公开招考”主任科员以下工作人员和补充工作人员,其他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先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并取得用编进编许可,同时,向人事部门申报用人计划并取得同意。未取得用编许可和人事计划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受理。

三、严肃执行干部调配工作的纪律

(一)调动干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调动手续。调动干部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在市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交接工作,到调入单位报到上班。同时,要在任职文件或调令下发的次月内,将人事、编制、工资、党的组织关系等转到调入单位。

(二)调动干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移交财物。调动干部要在调离一个月内,将原使用的办公用房、小汽车、手提电脑等财物交回原单位,不得带走原单位任何财物。干部调动后不得在原单位继续领取任何津贴和补助。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由组织安排在党政机关兼职的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和福利。

(三)交流干部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从市直单位交流到镇或镇、街办之间交流任职的干部,要集中精力在交流地工作,不得上“跑班”。除出差等特殊情况外,周一至周五一般应在工作单位住宿。节假日领导干部要带头值班。要关心交流干部,安排好他们的住房及生活。

(四)各单位必须服从市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调配决定。由市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决定的干部调配,各单位必须坚决服从,并积极配合办理调动手续。

(五)各单位不得长期借调工作人员。严禁以工作需要为由,在组织人事部门未审批调动之前,对拟调干部先借调到岗工作;调配前确需试用的,必须按干部调配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从基层借用工作人员。不得返聘已办理提前退休或离岗退养手续的人员回机关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干部调配的条件、方法和工作程序,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对违反干部调配工作纪律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0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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