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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更好地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发挥机构编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央、省、宜昌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建立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纪律规定

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机构编制的法纪观念,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行政,自觉遵守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纪律规定。

(一)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审批的机构改革方案。凡市委、市政府批复的机构名称不得随意变动,合署办公、加挂牌子机构不得分设,非常设机构不得演化为实体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机构规格,更不得在上级批复的机构改革方案之外自行设置机构。

(二)要严格执行 三定规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三定规定,各部门必须认真实施,严格执行。对划出、转变、转移、下放、取消的职能要落实到位;凡界定的职能都要认真履行,不得越位、错位、缺位。内设机构的名称要与批文相符,在有关科(股)室加挂牌名的不得独立运行。不得超编进人和超职数配备干部。人员分流要落实到位。党政群机关除组织部门同意借用的人员外,一律不得使用非在编人员。

(三)要严格控制新增机构编制。除上级党委、政府有明文要求外,原则上不再增设机构和增加行政编制。即便职能调整、任务增加,也不再增加机构编制,应由部门合理分工,在内部现有人员编制中或职能相应减少的部门调剂解决。

(四)要严格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凡属机构编制事宜,要按照《中共枝江市委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枝发[2003]12号)、《中共枝江市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调配管理工作的意见》(枝发[2003]11号)、《中共枝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专题报告机构编制部门。

(五)要严把人员入口关。机关行政编制出现空缺,需要新增人员的,主要从同级机关其他部门富余人员中选调,确需向社会公开招录的,必须事先书面请示,由组织、编制、人事部门按规定的程序逐级呈报。在进人程序上,全市统一实行用编通知单制度。对确有空编、人员流向合理、新增人员有利优化结构,经审批同意用编的,市委编委办公室下达使用编制通知,有关部门凭此办理相关手续。没有使用编制通知的,有关部门不得调配、安置、录(聘)用人员,财政部门不得列入部门预算范围。部门自行调配、安置、录(聘)用人员的一律无效,并要按规定予以退回。

二、建立健全违纪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地、各部门一把手为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第一责任人。事业单位依法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第一责任人。

(二)凡不按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编委审批的机构编制执行,自行设置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加挂牌子、提高机构规格的;不认真履行规定的职责,致使职能出现缺位、越位、错位的;不按规定程序进人的;违反规定使用非在编人员顶岗工作的;对长期在编不在岗而隐瞒不报的;有关机构编制事宜不按规定权限、程序请示报告的,责令其整改纠正,不按期纠正的,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实行责任追究。

(三)凡不按三个一制度办事(即涉及到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事宜,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受理承办,由党委、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家行文),违背审批程序,越权办理机构编制事宜的,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实行责任追究。

(四)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严肃执纪。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上级检查。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委编委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各地、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监督。凡违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违规违纪问题突出的,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0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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