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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综发[1994]417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鄂财综发[2003]4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行政事业单位票据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行政事业收款收据和罚没票据。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的主管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出售、销毁各种票据,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票据由单位财务部门指定专人统一购领、管理和核销。

第四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实行"收(罚)缴分离",除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自行收费的项目外都应由各单位开具《缴费通知书》或《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银行开具票据。

 

第二章  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包括行政性收费票据、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性基金票据。

(一)行政性收费票据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为实施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特定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的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票据适用于事业单位为社会和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补偿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票据适用于部门和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为代行政府职能收取具有专门用途的收费。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只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收款及往来款项决算的票据。

第七条  罚没票据包括罚没款票据、罚没物资票据。罚没款票据包括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违法违章者实施的经济罚款、没收赃款赃物,都应开具统一的罚没票据,禁止使用其他任何凭证和收据、便条等。

第八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违法违章者实施的暂扣现金和物资,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暂扣凭证。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资金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章  票据的购领、开具和核销

第十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凭《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购领各种收费票据,收款收据、罚没票据,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实际限量发放,缴旧领新。

第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严格填开票据。缴费人、日期、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单位和经办人必须填写完整。

第十二条  实行收"(罚〉缴分离"的单位应按规定开具《通知书》,《通知书》要求字迹工整、清晰,内容齐全。缴费人凭《通知书》到银行缴款开票,银行开票时,应严格按《通知书》FP内容逐项填开票据。

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凭票据审核联到财政部门核销票据,要求装订成册,票据名称、日期、起止号码、作废号码、收费金额、收费明细、单位填写完整,作废票据要求联数齐全。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将停止供票,并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一)、未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

(二)、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三)、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遗失、毁损票据的;

(四)、未按审核要求核销票据的;

(五)、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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