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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05]18号)及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的通知(鄂财会发[2006]16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会计人员管理,促进会计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实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现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范围

凡是持有20041231以前由省财政厅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属本次定期注册登记的范围。2005年元月1日以后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有关规定满两年后进行登记。异地持证人员的登记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一律回原签发机关办理登记,然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会计从业资格变更转移手续。

二、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时间

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已从200661开始开展,并在相关媒体和宜昌会计信息网上发布了通知。从今年开始,登记工作将作为会计管理的一项日常性工作,凡持证满两年,继续教育学时达到规定要求,就可直接到证书签发机关免费办理登记。持证人员满两年,但没有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应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后,到签发机关办理登记。因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到期不办理登记的,按《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鄂财会发[2006]16号)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三、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内容

1、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情况。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时”的规定,持证人员必须在证书定期登记的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2、持证人员奖罚情况,需提供有效证件。

3、持证人员基本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工作单位、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等信息需要变更的,均需提供有效证明和证件。

4、持证人员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

四、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程序

1、按规定办理定期登记的持证人员应当填写《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表》(附件1),持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的有效证明(有变更事项的,还需持变更事项的有效证件)到证书签发机关办理登记。对有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填表后经所属单位财会部门审查盖章,所属单位可以集中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也可由个人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对无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填表后直接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2、县(市、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持证人员填写的《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表》审核确认后,以Excel电子表格式填写《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汇总表》(附件2)报所属市、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事项。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抓好宣传。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是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认真执行《会计法》的具体体现。因此,各地财政部门及各单位会计管理机构要广泛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工作的宣传,利用多种媒体和形式告知所属会计人员。

2、以人为本,做好服务。各地财政部门及各单位会计管理机构要统筹安排,加强组织协调,切实树立为会计人员服务的思想,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免费提供登记表格,并为各单位及会计人员提供指导和服务。

3、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和培训单位的管理,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检查培训质量,坚决制止滥办班、乱收费现象发生。

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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