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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财住资发[2007]177号
当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和贷款程序的规定
为了确保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和贷款程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预防少数套取住房公积金和套贷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特作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支取住房公积金
1、支取条件
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了住房公积金,自1994年房改以来,没有支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凡属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建造、翻建(指推倒重建)自住住房的,应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买房的,若是购买商品房的,应出具买房合同,应交验首付购房款凭证;若是购买私房的,应出具市房产局房屋过户后的《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中心将申请人支取的公积金直接转入售房方帐户上;
(3)大修(指主体结构损坏,一般性住房维修或装修都不在支取之列)自住住房的,应有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出具的质量鉴定证书;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应具有市劳动局或人事局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证明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5)退休,凭退休证直接办理(应交验原件和复印件);调出本市,凭调令直接办理(应交验原件和复印件);死亡的,凭殡仪馆的死亡证明直接办理(应交验原件和复印件);
(6)出示以上各种证件的实效期限为在当年办理的有效。
2、审批程序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人,须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住房中心核实后,情况属实,当事人填写《当阳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报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每月20日报批一次(节假日顺延)。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
1、贷款对象和条件
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在住房中心缴存了住房公积金,自1994年房改以来,没有支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凡属下列条件之一的,且具有偿还能力条件的干部职工方可贷款。
(1)建造、翻建(指推倒重建)自住住房的,应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买房的,若是购买商品房的,应出具买房合同,应交验首付购房款凭证;若是购买私房的,应出具市房产局房屋过户后的《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中心将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直接转入售房方帐户上;
(3)大修(指主体结构损坏,一般性住房维修或装修都不在贷款之列)自住住房的,应有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出具的质量鉴定证书;
(4)出示以上各种证件的实效期限为在当年办理的有效。
2、贷款要求
(1)每对夫妻只能享受一次本项贷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偿债能力)在“可贷额度”和“可贷年限”范围内审核确定。即:贷款“最高限额”(控制金额)为:购买一套住房15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为10年。
(2)个人贷款必须有抵押物抵押,包括房屋产权证或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多个他人足够的公积金存款作抵押担保,一个担保人担保贷款限额2万元,数人担保可贷款数万元)或有法律效力的单位为其提供担保的;
(3)借款人必须按期还本付息,如不能按计划还本付息时,按还款额每天计算滞纳金3‰;
(4)借款人在履行贷款期限内,不准以任何理由动用缴存的本人和他人为其提供担保的住房公积金;
(5)借款人不论何种原因,不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连续超过6个月的或接到住房中心和委托银行偿还逾期贷款通知单30天后,仍不能依约偿还本息的,住房中心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
(6)每一个贷款人不论贷款金额大小,都要有一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提供担保,目的是防范个贷风险;一个担保人只能担保一次,为他人提供过担保的人,本人不能再向住房中心申请贷款。
3、审批程序
(1)申请贷款的人,须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指定专人二人以上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制《当阳市职工购买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实地调查表》,要求实地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必须记录实情,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调查结束后,参加调查人员在实地调查人签字栏必须明确表态,证明该同志购房属实或不属实。若因调查人作虚假证明给住房中心造成经济损失,实地调查人员应负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经实地调查,申请购房人购房属实,当事人填写《当阳市职工购买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申请审批表》;
(4)报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即报个贷委员会审批);
(5)每月20日报批一次(节假日顺延)。
(6)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公积金 办事程序 规定
当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1日印发
打字:熊丽 校对:黄远华 份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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