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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表日期:2006-07-10 21:22:36   文章来源:   共有 人浏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及宜昌市委、市政府宜市办发[199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机构编制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党政群机关和国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范围、任务和职责
    市委编委是主管全市机构编制工作宏观决策的领导机构。对全市机构编制工作负总责。市委编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办)是市委的工作部门和市委编委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在市委、市政府的市委编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宏观控制、管理、监督、服务等职能作用,为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编委在机构编制工作方面当好参谋,促进各部门、各单位转变机关职能、理顺各方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当阳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进步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党政群机构、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和撤销,职能的配置、级别的核定和变更,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人员编制的配备和调整,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人员结构和经费来源渠道的确定等,均属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归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市委编办统一管理。
    当前要采取过硬的措施的方法,巩固已经取得的机构改革成果,防止机构编制出现再度膨胀。
    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
    凡属机构编制事宜,一律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行文。其中重大问题提交市委、市政府审定。其审批权限为:
    (一)须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呈报,经市委、市政府议定,报宜昌市委、市政府或者宜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以及办公室审批的:
    1、全市党政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2、市直副科级以上党政机构的设立及调整。
    3、全市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总额以及专项编制的核定。
    4、正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
    (二)须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由市委、市政府审批,或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
    1、市直各部门的机构改革方案。
    2、市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社团机关的机构改革方案。
    3、市直各部门职能的界定、内设机构的设立和增加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
    4、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设立和调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以及副科级以上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增加。
    5、党政群机关,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的进编。
    6、市属各类非常设机构的撤并。
    7、乡镇办事处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8、市直部门之间、市直部门与乡镇办事处之间重大职权划分与调整。
    9、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和措施的制定。
    (三)须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
    1、市直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和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在不增加原有数额前提下的个别调整。
    2、上级下达事业编制和各类专项编制的分配。
    3、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的调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的进编。
    4、全市各类事业单位的登记、发证和年检。
    三、机构编制工作程序
    1、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凡属需要增设、调整、变更机构设置,加挂机构牌名,明确职能配置,核定机构级别和经费来源,增加调整编制配备和领导职数,在编人员的调整,均应根据审批权限向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市委编办专题请示。
    市委编委办公室受理请示报告后,应针对请示事项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并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
    2、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调进人员、录(聘)用干部职工、安排城镇复员退伍军人以及招收合同制工人等,用人单位均应向市委编委办公室报送统一制发的《当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进编呈报审批表》。
    3、各单位报送的《当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进编呈报审批表》,经市委编委及其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视其新增人员身份分别向调配(录用)安置部门开出《人员编制通知单》,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凭证。
    4、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人员编制通知单》明确的人员数量和结构办理新增人员手续。按照《人员编制通知单》调配(录用)或安排进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市委编委办公室凭《人员编制通知单》回执办理人员进编手续。
    5、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其家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必须按照市委编办提出的用编控制数进行安置,在编制控制数内安置的人员、用人单位填写《当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进编呈报审批表》报送市委编委办公室,市委编委办公室对其办理人员进编手续。
    6、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必须向市委编委办公室提出用编申请,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必须按照市委编办开出的用编控制数开展就业指导工作。在编制控制数内接收的人员,市委编委办公室对其办理人员进编手续。
    7、实行人员编制与财政经费的同步管理。纳入财政拨款的单位必须与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经费来源渠道相一致,纳入财政拨款或综合财政预算的人头必须与机构编制部门建立的人员编制卡相一致,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调整工资、办理养老保险、确定公费医疗对象等工作,均应以人员编制卡为依据。
    8、机关、事业单位配备领导、任命中层干部,应依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置机构的文件,与核定的机构级别、机构名称相符,其职数应限定在规定以内。
    四、机构编制工作纪律
    1、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自行决定机构编制事宜,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人员编制。确需解决的机构编制问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认真按照批复执行。
    2、党政群机关不得随意借用人员,更不得雇请临时工顶替干部的工作,挂靠在有关部门的非常设机构,一般不予配备专项编制,不予拨专项经费。
    3、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而自行设置的机构、配备的职数,有关部门不得任命干部,对于不按机构编制工作程序增加人员的,有关部门不得调配、录用、安置,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建立人员编制卡片,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或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公安部门不予登记户口。
    4、市直各部门的上级业务机关下发的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的文件、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等,不得作为机构编制工作的依据。
    5、加强对机构编制方针、政策和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在机构编制工作中不按规定、不按程序、不按要求办事的现象,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通过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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