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相互配套约束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与财政经费预算的管理,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当阳市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相互配套约束制度。
    1、全市行政机关(含党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在编人员均适用本制度。
    2、机构编制是财政部门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只有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的机构和财政拨款人员,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范围并核拨经费。
    3、财政部门要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核拨人员经费,其依据核拨经费的人员要与机构编制部门的人员编制卡片相一致。机构编制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建立统一的财政供养人员数据库,随时掌握人员变动情况。
    4、对撤销、转制的财政拨款单位及其人员,财政部门凭机构编制部门的通知批文,停拨财政拨款,核销人员经费。
    5、对合并的财政拨款单位和人员,财政部门凭机构编制部门的通知批文,办理帐户合并和人员经费调整。
    6、各类挂牌、合署办公及其临时机构,财政部门不得列为一级预算单位。
    7、党政群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用人单位按要求填写《当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进编呈报审批表》,机构编制部门对单位的编制、进人的结构状况等进行审核、报批后,向调配部门下达《人员编制通知单》,待有关手续办理结束后,由用人单位持《人员编制通知单回执》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进编建卡和增加工资基金的手续。
    8、财政部门追加和调整人员经费,凭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工资基金指标通知和人员编制卡片以及人事部门核准的《工资转移单》办理经费追加或调减手续。调整工资凭人事部门的调资批文办理经费的追加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
    9、财政部门核减人员经费,凭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人员核减通知单》,办理人员经费核减手续。
    10、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实行定期审核。每年定期对各单位人员编制进行核对,年底,各单位持人员编制卡片到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机构编制部门将审核后的情况汇总,于次年元月上旬提供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作为编制年度预算的依据。
    11、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对各单位编制执行情况和预算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当编发[200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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