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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库集中支付
(一)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1、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向财政部门申报当月用款计划;
2、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履行签字、盖章等必要的手续后,报国库收付中心申请支付;
3、国库收付中心对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及相关凭证逐一审核,对不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有违法违纪嫌疑的应立即报告;
4、国库收付中心按审核无误后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签发支付令,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达代理银行;
5、代理银行划拨资金,款项直达商品或劳务供应商。
(二)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1、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向财政部门申报当月用款计划;
2、国库收付中心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书》,送达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
3、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填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达代理银行;
4、代理银行划拨资金,款项直达商品或劳务供应商。
(三)政策依据
《当阳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实施方案》
二、国库集中收缴
(一)办事程序
1、税收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由预算单位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2、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由预算单位直接缴入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专户。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当阳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实施方案》
三、非税收入专户资金往来款拨付
(一)拨款程序
1、用款单位填写国库收付中心印制的《预算单位用款申请书》有关项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2、用款单位持《预算单位用款申请书》到非税收入管理局核对本单位余额,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人根据审核的用款单位余额进行批复;
3、用款单位持审核盖章后的《预算单位用款申请书》到国库收付中心办理拨款。
(二)政策依据
《当阳市财政国库收付改革实施方案》
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申印、领用
(一)、办事程序
1、单位初次申领票据时,应携带单位法人证明、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依据及法律规章依据(如项目和标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件。
2、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发给《湖北省宜昌市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票据。
3、单位再次申领票据时,应携带下列有关资料:
(1)出示购领证;
(2)当阳市票据购领申请单;
(3)票据使用情况(票据册数、号码、收取资金的金额);
(4)旧票据(已用票据存根);
(5)缴款书复印件(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及国库)。
(二)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鄂财综发[2006]42号)《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五、预算编制
(一)编制程序
1、各单位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上报预算;
2、业务科室审核,预算科汇总;
3、预算科下达预算控制数;
4、各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调整部门预算;
5、业务科室和预算科审核后报局初审;
6、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大审议批准后下达。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六、预算资金拨付
(一)拨付程序
1、预算拨付
(1)各业务科室按年初预算指标分月安排用款计划;
(2)分管局长审签用款计划;
(3)用款计划批准后三日内拨款。其中上卡工资于每月7日前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2、追加指标拨款
(1)预算单位向市政府请示追加并附相关依据;
(2)市财政局长根据政策及当年财政收支形势安排对口业务科室审核后签署追加意见;
(3)预算科根据局长审批意见下达预算追加指标单;
(4)各业务科室根据追加指标单填开拨款单;
(5)国库科根据拨款单拨款。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七、罚没收入征缴
(一)征缴程序
1、各执收执法单位的收入直接缴入国库;
2、所有收入无现金业务发生。
3、罚没收入票据经审核盖章后,现行购领新票据。
4、每月终了,与金库对帐出表。
(二)政策依据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第235号令)、《罚没财务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财政部财预字[1996]228号)、《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8]201号)
八、行政性规费收缴
(一)征缴程序
1、执收单位开具缴费通知书。
2、缴费单位(个人)按缴费通知书开具的金额直接缴入预外专户。
(二)政策依据
《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局》
九、政府采购
(一)办事程序
1、编制和批复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指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包括追加支出、专款支出、基金支出、返还支出、政府担保资金等),购买政府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都要在部门预算中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采购办,下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漏编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属于上级专项资金或追加预算的项目,也要向采购办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2、编制和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1)基层预算单位填报《政府采购清单》。
(2)一级预算单位(主管单位)汇总审核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对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须同时填报《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报表》报市采购办,由市采购办报宜昌市财政局审批。
(3)财政业务科室审核。业务科室对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对资金来源不清楚的项目应退回重新申报。
(4)采购办审核。采购办收到财政业务科室审核通过的《政府采购计划》后,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和资金支付方式,批复《政府采购计划》。
3、执行政府采购方式。
采购单位按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1)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通用项目,应与集中采购机构(在我市主要指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交集中采购机构办理由集中采购机构按下达的采购方式和要求严格组织实施。
(2)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3)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各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代理机构。
4、签订及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采购单位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合同书的形式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采购办和有关部门备案。
5、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采购单位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组织对政府采购合同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必须向采购办提交验收合格报告,并签署同意付款的意见。
6、审核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中标供应商供货(服务)完毕后,采购单位应尽快提出资金申请。资金申请方式是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将采购批文、采购合同、正式发票、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相关文件(含验收凭证、检测机构证明、供应商的开户银行和账号等)送政府采购办审查并填写《当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表》,采购办审核确认后,由采购单位向财政局业务科室申报当月资金拨付计划。财政局业务科室根据《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表》上报资金计划,国库收付中心根据领导审批签署的资金意见,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采购(付款)进度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十、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资评审
(一)申报的范围
1、列入市政府工作报告的重点、重大项目;
2、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非本级财政的国家、省、宜昌市投资,利用世行贷款、国债资金等)的各类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
3、《当阳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类别及限额标准和项目。
4、市政府要求进入招标(采购)程序的其他项目。
(二)评审的程序
1采购人将工程图纸,签批单(含领导批示、资金来源渠道、及资金到位情况)报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2评审造价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图纸、工程概况,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后与采购人联系,进入施工现场踏勘,核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新建、维修、改造装饰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对超标准及不合理部分建议修改图纸及方案,以及按有关标准、定额等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3评审报告由财政局分管领导对报告提出意见,报财政局长,审定后,送市政府领导签批,然后进行招标程序。
(三)招标的过程管理
1、采购人凭投资评审书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报计划。
2、采购人将计划审批书、投资评审书一并送至市综合招投标中心或采购中心备案后进入招标程序。
3、综合招投标中心或采购中心按招标程序进行会审,发售标书,确定找标相关事宜。
4、招标评审的方式原价上使用“经评审的最低价”凡最低价的废标,其理由必须得到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认定。
(四)履约的管理
1、中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施工(采购)合同。
2、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转入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管。
3、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随着工程的形象进度拨付,原则上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付一次,完工后付到工程款的80%,工程决算后付工程款的95%,余下的转入质保金。
4、工程原则上不得有增加,若确需增加必须完备手续,超中标价的10%必须重新招标。
(五)决算审计
1、工程的决算必须由审计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
2、决算的结论必须由审计局审定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有效。
(六)实施部门联谊制度,定期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1、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城建局、发改局、行政服务中心每月(季)分别牵头,组织召开联谊会议,确定会议主题,并将其会议结果报市主要领导。
十一、会计职称考试
(一)报名考试程序
1、报名条件。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报考初级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3)报考中级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的会计工作年限。
2、报名及考试时间。
每年10月份报名,次年5月份考试(具体时间见会计科通告)
3、操作程序。
(1)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2)考生在上网报名前先准备好电子照片,其中照片文件类型为.JPG格式,例如:XXX.JPG;像素宽114,高156;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5KB;必须为近期免冠登记照,且清晰完整。(3)报名时登录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http://test.acc.gov.cn),在网上报名过程中,应认真阅读操作流程、注意事项和考试公告。(4)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后,进入网上报名注册系统,按系统提示逐步操作,在操作中应如实填写每项报名信息并仔细核对按系统要求正确上传准备好的电子相片,认真设置登录密码。报名成功后考生务必牢记“报名注册号”和“登录密码”,打印报名信息表,在报名信息表上加盖所在单位公章。(5)在网上报名成功后两天内到报名确认点(当阳市会计学会)接受报名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审查人在报名信息表上签名并加盖印章。最后在现场交费,索取发票,完成全部报名程序。(6)考试前,考生在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上按本人的“报名注册号”和“登录密码”进入网上报名登录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须采用激光打印机打印,相片、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等要素应清晰无误。然后按规定日期和时间到考点参加考试。(7)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在财政部门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确认点现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报考人员须持报名信息表、居民身份证(军人持军人有效证件)、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证书(均要求原件,复印件无效)。
(二)政策依据
当年《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法》
十二、注册会计师考试
十三、代理记账许可证申领
(一)所需材料
1、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表;
2、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3、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程序
会计科依照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27号令)、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会发[2005]15号)。
十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
(一)申领程序
申请人填写《会计从业资格书申请表》,经单位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集中报会计科审核,符合条件的填涂《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卡》,再参加培训,经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发证。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和个人直接到会计科办理。
(二)所需材料
1、符合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不具备学历条件的人员,需携带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
3、会计电算化初级合格证或珠算等级证书原件;
4、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政策依据
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令[2005]26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办事程序
经批准取得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办产权登记,填写《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产权登记表》,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登记。
(二)需提供的资料
1、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2、政府和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和凭证。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5、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6、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政策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233号令)、《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鄂财统发[2002]13号)
十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1、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2、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评估结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4、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其他有关资料。
(三)政策依据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
国有资本金管理统评科
十七、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管理
(一)设立公司提交的材料:
1、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权管理问题的申请报告;
2、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重组方案、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3、各发起人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营业执照及主发起人前三年的财务报表;
4、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
5、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
6、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
7、公司章程。
(二)转让或划转股权需提交的材料:
1、关于转让或划转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告;
2、政府关于股权转让或划转的批准文件;
3、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
4、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
5、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6、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
7、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00号)
十八、资产评估管理
(一)委托评估
1、办理程序:
(1)改制企业向国资部门报送资产评估申请报告;
(2)国资部门根据企业资产状况委托评估机构,并向评估机构下发资产评估委托函;
2、所需材料:
(1)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资产评估申请;
(2)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3)拟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明细表。
(二)资产评估备案
1、办理程序:
(1)改制企业凭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到国资部门领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并按规定填写;
(2)国资部门对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账面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评估项目的要组织专家小组审核),办理备案手续。
2、所需材料:
(1)评估报告书;
(2)资产评估报告公示结果;
(3)评估机构对国资办承诺函;
(4)改制企业对国资办承诺函;
(5)地税部门的检查报告;
(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三)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
十九、国有产权公开转让
(一)办事程序
1、办理转让批准手续;
2、办理产权交易委托,签定三方廉正协议。
提供相关材料:(1)转让方转让产权的委托书;(2)表明转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3)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4)权益人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文件;(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表》及转让方案;(6)有效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或核准文件;(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8)其他需要的材料。
3、信息公开挂牌(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信息在省级媒体和省、市产权交易网站上发布。
4、确定转让方式及合格意向受让方。(1)经公开征集产生两家以上的合格意向受让方,采取竞价、招标等方式转让;(2)经公开征集产生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或降低受让条件重新挂牌;(3)经公开征集无意向受让方,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降低受让条件重新挂牌或终止转让。
5、组织公开交易;
6、成交签约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交易合同生效;
7、分布成交公告;
8、交易双方结算交割;
9、交易机构出具成交确认书;
10、变更登记。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二十、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一)服务项目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2、下岗职工小额优惠贷款担保
(二)政策依据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77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
(三)项目认定
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的认定。微利项目共分十大类,具体标准如下:
1、家庭手工业:本人必须是从事手工业劳动者,带学徒2人以下。
2、修理修配:3人以内(含本人,下同)。
3、图书借阅: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下,图书5000册以内。
4、旅店服务:10个床位以下。
5、餐饮服务(及小饭桌):固定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下,用工3人以内。
6、洗染缝补: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下,用工3人以内。
7、复印打字: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一套,用工3人以内。
8、理发: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下,用工3人以内。
9、小卖部:营业面积20平方米以下,用工3人以内。
10、家政服务:包括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固定人员10人以内。
(四)办事程序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程序:
(1)由债务人提出担保申请,并附债权人签署的意见;
(2)进行资信评估与担保审核;
(3)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合同的同时,由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需要时,担保机构与债务人签订反担保合同;
(4)按约定支付担保费;
(5)主合同履约不能,由担保机构按约定代偿;
(6)担保机构实施追偿。
2、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程序:
(1)申请人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领取《申报表》,准备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同时,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报审核:
①《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③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⑤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财拨人员承诺担保书。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贷款申请后,会同担保机构和市农村信用联社进行实地考察,并对申请人资信情况、经营能力、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出具书面材料,同时,在《申报表》上就经营项目、经营面积、用人情况签署意见,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
(3)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共同认定是否属于微利项目,并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国信担保公司。
(4)市国信担保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手续,出具《担保函》。
(5)申请人持《担保函》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农村信用联社营业厅办理贷款。
二十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财金发[2003]70号文件
(二)受理条件
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再就业人员
(三)办事程序
1、贴息借款人应持户口薄、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个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向户口籍所在地社区提交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书面申请,填写《湖北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申请审核表》。
2、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借款人申请材料后,应根据银发[2002]394号文件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贴息借款人的资格和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从事微利项目。
3、受托担保公司收到借款人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申请资料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担保后,向协议银行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
4、财政部门收到受托担保公司的担保通知和借款人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资料后,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对借款人是否享受财政贴息及各部门审核意见进行审查。
5、经办银行在收到受托担保公司的担保通知和贴息借款人小额担保担保贷款项目资料后,对贴息借款人的资格、借款人办妥担保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各部门签署确认意见的《审核表》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后即可放贷。
(四)时限要求
每道程序在7个工作日完成
二十二、增值税先征后退
(一)办事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
2、市财政局预算科初审;
3、报省财政厅专员办审核;
4、财政局国库科根据专员办下达的审批文件,开出"收入退还书",办理退付手续。
(二)应携带下列有关资料
1、退税申请报告;
2、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
3、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核表;
4、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5、退税项目销售登记表;
6、退税期内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表;
7、相应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8、相应的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鉴定证书复印件等;
9、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政策依据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全省一般增值税退税实施细则》(财驻鄂监字[1999]50号)。
二十三、财政预算内专款拨付
(一)拨付程序
1、上级财政预算内专款拨付程序
(1)用款单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向对口业务科室提出申请;
(2)对口业务科室按照专款资金管理办法审核后送分管局长审定;
(3)财政局局长在拨款单上签署拨付意见;
(4)用款单位持审核盖章后的拨款单到国库收付中心办理拨款;
2、本级财政预算内专款拨付程序
(1)用款单位持预算指标单或有关文件向对口业务科室提出申请;
(2)对口业务科室审核后向国库收付中心申报计划;
(3)经局长审核后收付中心下达拨款计划;
(4)用款单位持拨款单到国库收付中心办理拨款。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当阳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实施方案》
二十四、社会保险基金拨付
(一)拨付程序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附支付明细汇总表和支出户结余情况。
2、社保科根据用款计划进行核实,核实后报分管局长审批,分管局长审批后由国库中心拨付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
(二)政策依据
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位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1999]770号)。
二十五、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拨付
(一)拨付程序
1、单位凭上级文件或预算指标通知单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2、按月直达个人帐户的资金,社保科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分管局长签批后由国库中心拨付到各单位支出户或实行社会化发放到个人银行帐户。
3、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社保科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签,报财政局长审签后拨付到各单位。
(二)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02]12号)
二十六、企业单位改制资产损失核销
(一)办理程序
1、单位清查盘点各类资产损失;
2、中介机构核实,形成专项说明材料;
3、单位提出书面资产损失核销申请;
4、内部公示;
5、审核下达批复。
(二)所需材料
1、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资产损失核销书面申请报告;
2、经主管部门、中介机构签署意见的资产损失核销表;
3、资产损失核销附报材料。其中,基准日前发生的潜亏、明亏、资产报废损失、资产盘亏损失、应收帐款损失及对外投资损失等事项需提供详尽资料。
(三)政策依据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企业公司制改制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关于规范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
二十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财债字[1999]164号)
(二)受理条件
所属地方金融企业
(三)办理程序
1、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范围是:地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外省(市)地方金融企业在本地开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财务监管工作由工商注册地的财政部门负责。
2、当地地方金融企业必须进行财政登记。
3、当地独资及控股的地方金融企业每年1月20日前市财政金融报送财务计划和信贷资金计划,每年3月底前报送财务决算报告
4、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进行日常监管,重点为: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程序、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应收和应付利息计算、成本范围和开支标准、资产处置、利润分配、内部财务制度。财政部门将利用月报、季报、年报等财务报表信息,跟踪地方金融企业的资金运行和资产使用过程。
二十八、粮食风险基金拔付
(一)办事程序
1、年初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下达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规模和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会同当地粮食、农发行拿出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批。
2、每季度粮食部门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拔付粮食风险基金补给资金文件规定的金额提出用款计划,附支付明细汇总表。
3、商贸科根据用款计划进行核实,核实后报分管局长、局长审签。
4、商贸科按照审签结果,将专户资金如数划拔到粮食购销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
(二)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商发[2005]6号)
二十九、外国政府贷款
(一)办事程序
1、外国政府贷款主要投向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
2、申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应提交:
(1)主管财政部门申请函;
(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研报告及有权部门的批文;
(3)当地财政部门还款或担保的承诺函;
(4)申报日元贷款项目时,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有关部门的批复件;
(5)被选项目申请表。
3、对上述材料初审后报省财政厅。
4、待上级财政部门批复后列入正式贷款项目,指导项目单位开展代理公司招标、商务谈判、签约、进口设备免税等工作。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19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外汇局第28号令颁布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十、银行账户开立(变更)
(一)办事程序
1、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
3、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相应的证明材料:
(1)符合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的有关文件;
(2)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必须开设特设账户的文件;
(3)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4)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4、申请变更银行账户,应提供变更理由及其有效说明文件,财政批准开设的原账户的批复件(复印件)等。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
三十一、收费项目审批
(一)审批程序
1、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按政策规定需要立项的,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和物价部门申请,市财政和物价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物价局审批;
2、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向物价、财政部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
3、对授权审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文件。
(二)政策依据
每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公布的中央及省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有关文件规定。
三十二、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查
(一)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报送下列资料: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概算及调整概算的文件;
(2)招投标活动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结算资料、重大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4)工程竣工图纸、初步验收报告;
(5)历年资金拨款情况、年底财务决算、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账签证等资料;
(6)其他相关资料。
(二)竣工结算审查
1、建设单位在收到交工结算书后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送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一般1个月内、大中型工程3个月内(特殊情况经事先说明可适当延长)提出书面审查结果;
(三)竣工决算审查
1、建设单位收到财政部门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查结论后20日内编制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2、财政部门收到上述资料后,在1-2个月内审批结束,并出具审查结论(特殊项目可适当延长)。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三十三、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工作流程
1、建设单位将工程图纸,签批单(含领导批示、资金来源渠道、及资金到位情况)报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主要是登记送审时间、送审造价、联系电话、评审后接收人签字、接收时间,以明确责任。
2、评审造价人员熟悉图纸,工程概况,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后与建设单位联系,进入施工现场踏勘,核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新建,维修,改造装饰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对超标准及不合理部分建议修改图纸及方案,以及按有关标准、定额等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3、经过招投标的工程,原则上实行总价包干,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的,由业主提出,经设计方、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共同签证后,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增加金额较大时,须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再报市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若单项工程增加额度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且大于15万元时,必须按相关规定另行招标。当主要材料变更时,严格实行政府采购。
4、评审报告出来后,由分管领导对报告提出意见,报财政局局长,由局长审定后,报市政府领导签批,最后进行招标程序。
(二)政策依据
(1)当政办发【2008】5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通知》
(2)当政办发【2009】8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三十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实施
(一)服务项目
服务农村、服务农民,搞好中低产田改造和农村土地治理项目。
(二)规范项目的审批程序
1、镇(处)提出项目建议书,市农发办审定;
2、配合镇(处)及有关部门作可行性研究报告;
3、市农发办组织专家评审合格后进入项目库备选;
4、市农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将项目上报省农发办;
5、省农发办批复后,做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6、项目单位做项目施工图设计,报市农发办批准后,按照"五制"(项目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项目监理制、资金报账制)组织施工;
7、工程项目实施完工后,由市农发办组织市级竣工验收和办理工程决算,迎接上级验收;
8、落实管护主体,建立管护机制。
(三)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
(四)资金拨付
按工程进度,由有关单位或部分负责人审定合格后,用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领导审批后,拨付工程款。
三十五、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办事程序
1、单位清查盘点各类资产损失;
2、中介机构核实、形成专项说明材料;
3、单位提出书面核销申请;
4、内部公示;
5、审核下达批复。
(二)需要资料
1、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资产损失核销书面申请报告;
2、经主管部门、中介机构签署意见的资产损失核销表;
3、资产损失核销附报材料。
(三)政策依据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325号),《企业公司制改制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关于规范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
三十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一)批准程序
1、内部决策程序。做好可行性研究,按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其中,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报批程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市直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市政府批准。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4)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5)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转让程序
1、办理转让批准手续;
2、办理产权交易委托手续:(1)转让方转让产权的委托书;(2)表明转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照);(3)产权产属的证明文件;(4)权益人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文件;(5)标的情况说明;(6)经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7)其他需要的材料。
3、信息公开挂牌(公告期为20个工件日);
4、接受咨询,组织交易;
5、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6、办理产权交易签订及结算交割;
7、变更登记。
(三)政策依据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三十七、财政监督检查
(一)办事程序
1、根据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或领导交办的临时性监督检查任务,组织检查组(检查组一般由两名[含]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组成)。
2、检查组一般提前3个工作日,以当阳市财政局名义向被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并取得手续完备的"送达回执"。
3、检查人员进点实施检查,应主动出示"湖北省行政执法证"证件。
4、检查人员根据检查任务、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的要求,在依法逐项逐事检查中,按照"一事一稿"的要求,制作规范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时收集和复印相关证据材料,并交由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确认和签字,形成完整的检查证据材料。
5、检查人员向有关当事人收集证言、语词时,必须按照《财政检查询问具体规则》进行,并制作规范的"财政检查询问记录单"。
6、向被检查的单位送达《财政检查报告》,并取得手续完备的"送达回执",请被检查单位核实问题和提出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7、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的10日内,将《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询问记录单"和相关复印件附件,以及被检查单位意见、检查工作小结等材料提交给财政监督局。财政监督局收到检查组完整的检查材料后及时明确专人进行审核审理,送市财政局法制机构备案,30日(特殊情况60日)内,以当阳市财政局名义制发《财政检查决定》、《财政检查意见》或《财政检查结论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并取得手续完备的"送达回执"。
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财政监督局告知当事人违法违规的事实、处理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财政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8、《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9、《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1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12、《总会计师条例》;13、《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4、《湖北省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检查违规违纪问题处理暂行规定》;15、财政部规章和省、市财政部门规范性文件等。
三十八、公文办理
(一)收文程序
1、上级来文由局办公室统一收文,编号登记,签署阅文意见后报局领导批示处理意见。
2、业务科室、单位根据局领导批示意见办理公文事项。
3、各单位来文须规范完整,包括文号、公章、成文日期、联系人电话等要符合公文管理要求。
4、报送的文件若存在以下问题,做退文处理:
(1)多头主送、附件不齐;
(2)请示,一文多事;
(3)文种使用错误,"请示"与"报告"不分,"报告"与"意见"不分的;
(4)未使用行文单位文头纸或未加盖单位印章的,以复印件、手写稿报文;
(5)来文单位申请退文的;
(6)内容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
(7)其它问题。
(二)发文程序
1、各科室、单位草拟发文底稿,科室、负责人签字。
2、局办公室对科室、单位发文底稿予以审核。
3、发文底稿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
4、上行文或事关全局性工作的文件,由局长审签;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局长审签。
5、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对口科室、单位到局办公室编号、缮印、盖章后分发。
(三)公文会签程序
1、各单位前来我局办理会签公文,办公室收文后,转对口科室、单位加注意见报局领导会签。加盖印章须主办单位盖章后,通过我局对口业务科室人员核对,方可盖章。
2、各单位会签的公文如需套印,需要办理公章套印办理单,须通过我局对口科室、单位人员一同办理。在印模使用完成后,请将办理单位和公章套印模(胶片)于10个工作日内退回我局办公室,并注销记录。
3、我局对外会签的公文,须填会签稿纸,先按程序由我局领导签发后再送有关单位会签。
(四)政策依据
《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鄂政发[2002]46号)
三十九、家电下乡补贴
(一)办事程序
全市实行“农民申领、乡镇财政所审核并兑付方式”。具体操作方式与流程是:
1、农民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
2、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当场为购买人开具发票。
3、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即可持产品标识卡、发票、身份证、户口簿、存折(指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可用其他储蓄存折)到指定的乡镇财政所申领补贴。
4、乡镇财政所须当场审核农民相关证件及购买资料,并将以下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产品标识卡号、发票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户口簿号码及户主姓名、存折账号,以及购买人住址和联系方式。录入的存折开户人姓名与购买人或户主姓名必须一致。同时对农民身份进行核查,审核合格后将农民相关证件当场退还。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当场告知农民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符合补贴条件的,将产品标识卡原件及发票、身份证、户口簿、存折复印件留存备查。
5、乡镇财政所必须在每周的星期二、星期四下午将符合补贴条件购买人的相关资料汇总,用网络等方式报送市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必须每周至少2次向金融机构开出支付通知。金融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支付通知后,应立即将补贴资金存入购买人储蓄账户,并将兑付回单反馈财政部门。
6、乡镇财政所审核工作要做到随到随审,市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支付通知,金融机构兑付要做到即接即办。确保农民从到乡镇财政所申领补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打入农民账户。
7、各地一律不得发放现金。
(二)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方式的通知》鄂财商发[20091]68号
四十、“粮食两补”资金
(一)办事程序
根据省下达2009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规模,按照“五统一”,即统一补贴范围、统一补贴品种、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时限、统一发放程序的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1、补贴范围:对全市范围内的种粮农民给予补贴。
2、补贴品种:稻谷、小麦、玉米。
3、补贴标准:粮食直补16.07元/亩,农资综合直补47.82元/亩。
4、补贴时限: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统一的补贴标准和2008年核定的农户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分户计算“粮食两补”金额,于4月30日以前一次性兑付到农户。
5、发放程序。
(1)申报审核。各镇(办事处)财政所将公示后农户确认的《2009年国家粮食直补资金分户登记表》和《2009年综合直补资金分户登记表》报市财政局审核。
(2)填卡发卡。各镇(办事处)财政所按照全市2009年统一的补贴标准和农户2008年的粮食实际种植面积,认真填写“国家粮食直接补贴卡”,并按要求将“国家粮食直接补贴卡”连同“湖北省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一起及时发放到农户手中。
(3)兑付资金。市财政局按全市统一的补贴标准将“粮食两补”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市农村信用社;市农村信用社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粮食直补资金银行发放表》和《综合直补资金银行发放表》,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补贴资金直接存入农民“一折通”账户。
(4)完善手续。发放工作结束后,市农村信用社要向市财政局反馈资金存入情况,办理好存款金额、存折确认及签收手续,并将新增户存折移交给各镇(办事处)财政所向农民兑付。同时,镇(办事处)财政所将以村(组)为单位发放的《2009年国家粮食直补资金分户登记表》和《2009年综合直补资金分户登记表》登陆“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和“财政政务公开网”,并将数据软盘报送市财政局。
(二)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商发〔2009〕18号)
四十一、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
(一)补贴资金申报程序。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二)补贴资金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县级兑付”。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三)政策依据。财政部七部委《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2009]104号
四十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变更工作程序
1、流转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书面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并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3、将《申请书》、《流转合同》和双方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报请各镇处经管站审核、鉴证;
4、审核合格后将上述材料报请市农村经营管理局审核;
5、审核合格后报请领导批准;
6、经批准后由市经管局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登记簿和土地软件上予以变更,并建土地登记台帐;
7、市经管局通知镇处经管站前来领取变更好的资料;
8、镇处经管站通知所在村领取《流转合同》和《经营权证》;
9、村级通知双方当事人领取《流转合同》和《经营权证》。
(二)政策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四十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一)工作程序
1.提出议题。由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预案。
2.张榜公示。对筹资筹劳项目、项目开支预算、筹资筹劳额度及分摊形式、减免对象和办法等内容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民主表决。由村民委员会将修改完善的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审议和表决。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4.上报审核。筹资筹劳方案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报经镇(处)减负办初审后,再上报市减负办审批。
5.筹资筹劳。对按程序复审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村民委员会要及时按规定分解到户,编制到户花名册,并分户填入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
6.使用管理。筹资筹劳使用情况,由村财务监督小组审核,村民委员会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二)政策依据: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四十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
(一)工作程序
1、项目规划。各镇(处)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制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规划,建立项目库。
2、项目申报。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向镇(处)人民政府提交《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方案、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表决签字记录等资料。
3、项目初审。镇(处)对村级申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后,将审核同意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汇总上报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批。
4、项目审批。由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减负等部门,按职责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进行审核批复。
5、项目实施。经批准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
6、项目验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减负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由验收单位出具有3-5名村民代表签字同意的验收报告。
7、资金拨付。待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市财政部门将验收合格项目的奖补资金拨付到镇(处)财政所,镇(处)财政所依据相关资料拨付资金。
(二)政策依据:鄂农综改办〔2009〕42号《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方案>的通知》
四十五、工业项目资金申请
(一)办理程序
1、根据上级文件关于组织申报项目的通知,对符合条件项目的企业向发改、经贸、科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申报,并提供企业基本情况、申请项目资金的理由、资金用途及效益预测等资料。
2、发改、经贸、科技等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中小企业的资格条件、信誉程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初定重点扶持项目,由相关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连同企业上报的资料同时报上级部门审批。
3、上级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下达项目资金拨款文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县(市)财政部门,然后通知相关企业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直接将资金拨到项目实施单位。
(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四十六、住房公积金及售房款归集支取
(一)办事程序:即住房公积金办事程序和房改资金办事程序。
1、住房公积金办事程序又分缴存住房公积金和支取住房公积金程序。
1)缴存住房公积金程序;
a、单位应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设立公积金职工个人帐户。
b、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0%-24%提取公积金(职工、单位各负担一半)。
c、按月将职工公积金存入住房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
d、将缴入银行的公积金进帐单连同个人缴款明细当日交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微机室。
e、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给缴款单位开出上交公积金专用缴款单。
2)支取住房公积金程序又分正常退还住房公积金和非正常退还住房公积金及正常住房公积金转移三种。
正常退还住房公积金:
a)、凡属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退离休或调离当阳或死亡或购买30%剩余产权,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
b)、单位将个人支取申请审核后,由财务人员携带本单位财务公章和职工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退离休或调离当阳工作的通知书的原件审验后,留下复印件以作附件;凡是因故死亡或购买30%剩余产权的,应有单位证明。
c)、中心微机室将其个人帐户余额审查清楚后报中心主任。
d)、经中心主任核实无误后,方可在中心办理支取的有关财务手续。
非正常退还住房公积金:
a)、单位破产、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等非正常支取由本人提出申请,交单位审核。
b)、单位将个人申请审核后由财务人员报住房中心。
c)、中心微机室将其个人帐户余额审查后报中心主任。
d)、中心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查。
e)、分管局长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后报局长审批。
f)、单位财会人员按审批结果在中心办理支取的有关财务手续。
正常公积金转移:
a)、在当阳市内因工作单位变动需进行公积金转移。
b)、由调出单位财会人员到中心将工作变动人员的金额在微机室审核清楚后,填写公积金转移单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直接输入其新单位。
2、房改资金办事程序又分办理产权手续程序和返还售房维修程序
(1)办理产权手续程序
单位凭房改办关于同意其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批复文件、分户清册及公房出售买卖协议书,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一步审核,确认其上缴售房款总额。
非正常办理产权手续:
a)、售房款不能100%上缴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b)、单位属集资建房应凭市发展和改革局下发的同意其集资建房文件为据,经住房中心审核确认其集资金额,并提出处理建议后报分管局长。
c)、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d)、中心将按局长审批结果办理有关手续。
e)、房改单位凭中心开出的证明分别到市房改办、市房局、市地税局办理有关证件。
正常办理产权手续:
a)、售房款100%上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b)、单位将售房金额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中心凭进帐单办理有关手续,并开具有关证明。
c)、房改单位凭中心开出的证明分别到市房产局、市地税局办理有关证件。
(二)办事依据: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四十七、住房公积金委托货款
(一)办事程序
1、贷款对象: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时足额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且具有偿还贷款能力条件的干部职工。
2、受理。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贷经办人受理。
(1)审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借款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确定保证方式:(1)住房抵押;(2)住房公积金质押;(3)第三方公积金保证、单位担保。
(3)经办人员填制《贷款申请审批表》(附后)。
3、审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贷款申请审批表》进行会签审批。
4、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建行一次性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协议书》。
5、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确定贷款对象、金额、利率和期限后向建设银行发出《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并将委托资金划入指定的委托基金帐户。
6、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借款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设银行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贷款抵押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等文本由资金管理中心和借款人直接签订,并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通知保险、房产部门办理保险、抵押登记、公积金帐户冻结等手续。
7、借款人持有效身份证、相关合同、私章到建行玉阳分理处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1)借款人提供在建行开户的帐号。
(2)借款人和建行双方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3)建行根据《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填制借据,借据上由借款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设银行三方签字盖章。
(4)建行按合同利率定期划收贷款本息,并将逐笔款项转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帐户。
8、贷款发放完毕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建行要建立客户台帐,贷款资料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档管理。建行每月定时要提供借款人还款情况,对不能按时还款的,建行有义务协助资金中心催收;对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的要向资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资金中心审批同意后,通知建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贷款到期后建行打印通知单,办理结息销户,并通知资金中心办理退保、撤销抵押和公积金解冻等手续。
(二)政策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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