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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财政监督检查程序及政策依据


 
(一)办事程序
  1、根据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或领导交办的临时性监督检查任务,组织检查组(检查组一般由两名[含]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组成)。
  2、检查组一般提前3个工作日,以当阳市财政局名义向被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并取得手续完备的"送达回执"。
  3、检查人员进点实施检查,应主动出示"湖北省行政执法证"证件。
  4、检查人员根据检查任务、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的要求,在依法逐项逐事检查中,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的要求,制作规范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时收集和复印相关证据材料,并交由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确认和签字盖章,形成完整的检查证据材料。
  5、检查人员向有关当事人收集证言、语词时,必须按照《财政检查询问规则》进行,并制作规范的"财政检查询问记录单"。
  6、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制作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并要求被检查人在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检查人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否则视为无异议。
  7、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财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财政部门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8、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是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检查结论;二是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是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财政局应告知当事人违法违规的事实、处理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0、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财政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8、《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9、《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1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12、《总会计师条例》;13、《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4、《湖北省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检查违规违纪问题处理暂行规定》;15、财政部规章和省、市财政部门规范性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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