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检查办事程序


 

  (一)办事程序
  1、根据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或领导交办的临时性监督检查任务,组织检查组(检查组一般由两名[含]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组成)。
  2、检查组一般提前3个工作日,以当阳市财政局名义向被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并取得手续完备的"送达回执"。
  3、检查人员进点实施检查,应主动出示"湖北省行政执法证"证件。
  4、检查人员根据检查任务、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的要求,在依法逐项逐事检查中,按照"一事一稿"的要求,制作规范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时收集和复印相关证据材料,并交由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确认和签字,形成完整的检查证据材料。
  5、检查人员向有关当事人收集证言、语词时,必须按照《财政检查询问具体规则》进行,并制作规范的"财政检查询问记录单"。
  6、向被检查的单位送达《财政检查报告》,并取得手续完备的"送达回执",请被检查单位核实问题和提出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7、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的10日内,将《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询问记录单"和相关复印件附件,以及被检查单位意见、检查工作小结等材料提交给财政监督局。财政监督局收到检查组完整的检查材料后及时明确专人进行审核审理,送市财政局法制机构备案,30日(特殊情况60日)内,以当阳市财政局名义制发《财政检查决定》、《财政检查意见》或《财政检查结论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并取得手续完备的"送达回执"。
  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财政监督局告知当事人违法违规的事实、处理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财政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8、《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9、《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1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12、《总会计师条例》;13、《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4、《湖北省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检查违规违纪问题处理暂行规定》;15、财政部规章和省、市财政部门规范性文件等。

 

         当阳市财政监督检查程序图


 

服务科室:财政监督局      地址:财政局办公楼8楼
       电话:0717-3281917        经办:曹良敏
 
 当阳市财政公开热线:0717-3280888   联系人:曹争艳     当阳市编制公开热线:0717-3222097   联系人:史艳玲  
当阳市公开技术热线:0717-3282949   联系人:王新元     当阳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版权所有   邮  箱:dy_zwgk@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