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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程序
一、编制和批复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指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包括追加支出、专款支出、基金支出、返还支出、政府担保资金等),购买市政府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都要在部门预算中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采购办,下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漏编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属于上级专项资金或追加预算的项目,也要向采购办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审核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1、基层预算单位填报《政府采购清单》
2、一级预算单位(主管单位)汇总审核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对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须同时填报《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报表》报市采购办,由市采购办报宜昌市财政局审批。
3、财政业务科室审核。业务科室对采购项目的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对资金来源不清楚的项目应退回重新申报。
4、采购办审核。采购办收到财政业务科室审核通过的《政府采购计划》后,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和资金支付方式,批复《政府采购计划》。
三、执行政府采购方式
采购单位按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1、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通用项目,应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交集中采购机构办理由集中采购机构按下达的采购方式和要求严格组织实施。
2、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3、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各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代理机构。
四、签订及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合同书的形式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采购办和有关部门备案。
五、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采购人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组织对政府采购合同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必须向采购办提交验收合格报告,并签署同意付款的意见。
六、审核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中标供应商供货(服务)完毕后,采购人应尽快提出资金申请方式。资金申请方式是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将采购批文、采购合同、正式发票、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相关文件(含验收凭证、检测机构证明、供应商的开户银行和帐号等)送政府采购办审查并填写《当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表》,采购办审核确认后,采购人向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申报资金计划。业务科室根据审核通过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请领导审批,国库收付中心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计划审批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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