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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凡属需要增设、调整、变更机构名称,明确职能配置,核定机构级别和经费来源,增加、调整编制配备和领导职数的,均应根据审批权限向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市委编委办公室专题请示。市委编委办公室受理请示报告后,应针对请示事项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并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
2、机关行政编制出现空缺,需要新增人员的,原则上从同级机关待岗、落岗人员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在编人员中选调。确需向社会公开招录的,必须事先书面请示,得到机构编制部门的用编许可。新进机关工勤人员,一律实行编内聘用制,聘期1-3年,可以续聘,聘期内享受编内人员同等待遇,财政按编制拨付经费到单位不到人头,管理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聘用制管理办法执行。
3、市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调进人员、录(聘)用干部职工、安排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以及招收合同制工人等,用人单位均应向市委编委办公室报送统一制发的《职工进编呈报表》。
4、各单位报送的《职工进编呈报表》,经市委编委办公室审查,报编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视其新增加人员的身份由编办分别向调配(录用)、安置部门开出《增加工作人员通知单》,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凭证。
5、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增加工作人员通知单》办理新增人员手续。市委编委办公室对其建立人员编制卡片。
6、机关任命中层干部、事业单位配备领导,必须先有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置机构的文件,必须与核定的机构级别相符,必须限定在审定的职数内,其被任命的人员必须在编制内。
7、实行人员编制与财政经费同步管理。纳入财政拨款的单位必须与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经费来源渠道相一致,纳入财政拨款或综合财政预算的人员必须与市委编委所审核的人员相一致。
8、对机关事业单位同性质编制内的调动,必须由主管部门向市编委写出专题报告,由编办报经编委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调编和调动手续。
9、事业单位出现编制空缺需要新进人员的,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并全部实行人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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