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宜都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       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中共宜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促进机构编制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运行,提高议事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一、市委编委会的职责任务
    中共宜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市委编委会)是市委、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与日常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宜昌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制度和办法。
    (二)根据上级编委的规定和要求,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三)按照上级有关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研究拟定全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审定(报批)市直机关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机构改革方案。
    (四)审定市直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各乡镇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审定市直部门间的职责分工和市直部门与乡镇的事权划分。
    (五)审定(报批)市直党政群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更名;审定(报批)其他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和调整;负责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
    (六)分配、管理经省、宜昌市下达的全市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审定市直党政群机关各部门、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管理市直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和定编标准。
    (七)负责全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正科级领导职数、副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及相关管理。
    (八)审议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管理体制调整所涉及的机构编制调整事宜。
    (九)指导市直各部门、各乡镇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十)听取市委编办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和市委编委会会议议决事项落实情况的报告;监督检查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宜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委编办的职责任务
    中共宜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委编办)是市委编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编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拟提请市委编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研究的机构编制事宜,提出初审建议方案及相关汇报说明,承办会务和会议纪要。
    (二)负责草拟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方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制度和办法。
    (三)负责全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的具体管理。
    (四)按照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及市委编委的部署和要求,负责有关专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有关改革调整意见和对策建议。
    (五)审核市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个别调整。
    (六)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各级机关招录国家公职人员、安排选调生和市直机关(及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安置军转干部的用编进编管理。
    (八)负责市直、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进编出编管理。
    (九)指导全市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和乡镇的机构编制业务工作;监督检查市直部门、各事业单位和乡镇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全市机构编制年报统计和专项统计工作;定期向市委编委会报告全市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和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及领导职数的使用情况。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市委编委会和省编办、宜昌市编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编委会会议制度
    (一)建立市委编委会全体会议例会制度。市委编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委编委会主任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
    (二)市委编委会会议由市委编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党务副主任主持。
    (三)出席市委编委会会议的人员为市委编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市委编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不能请人替代。
    (四)市委编委会会议每次举行会议的日期和主要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市委编委会成员,其中重要议题原则上应在上一次会议上予以明确。对涉及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机构升格的议题,应由市委编办主任向市委主要领导同志请示后,再列入编委会研究议题。
    (五)凡属市委编委会审议研究的事项,先由市委编办研究审核,列出建议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经市委编委会主任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主任审阅确定后,提请市委编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六)市委编委会会议审议决定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以赞成意见超过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在讨论中有不同意见且双方人数接近,一般应暂予搁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论证后,在下一次会议复议后再作决定。
    (七)市委编委会会议讨论的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需要对外公布宣传的内容,统一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和程序
    严格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设置、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事宜,由市委编办初审后,提交市委编委会或市委、市政府审批。分类审批权限和程序具体划分为:
    (一)由市委编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经市委、市政府审定,报宜昌市委、市政府或宜昌市编委审批的事项:
    1、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市、乡镇党政机构改革方案。
    2、市直副科级以上党政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和更名。
    3、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具体实施意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原则规定、意见。
    4、市直部门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和机构升格。
    (二)市委编委会审批的事项:
    1、市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2、市直党政机构在不改变总体设置格局前提下加挂牌名。
    3、市直各部门职能的界定及调整;市直部门之间、市直各部门与乡镇之间重大职权划分及调整。
    4、市直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和增加。
    5、市直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
    6、市直事业单位的调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
    7、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制度和办法。
    五、机构编制文件签批制度
    (一)经市委编委会议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需要发文的,以市委编委会文件行文。
    (二)经市委编委会议审议和审核,应报市委、市政府决定的事项,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行文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市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由市委编委会会议审定,以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四)凡是涉及到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事宜,由市委编办按规定办文;以市委编委会名义行文的,送市委编委会主任签发;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或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按相关规定程序送签。
    (五)市委编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编办按内部程序审议决定,其中需要行文的,由市委编办行文,市编办主任签发。
    (六)市委编委会及市委编办的有关文件,抄送市委编委会全体成员,抄发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重大事项抄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
 
    本《规则》从2005年4月15日起执行。此前的有关规则,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宜都市财政部门政务公开联系电话:0717-4904969 联系人:汪功义
宜都市编制部门政务公开联系电话:0717-4837844 联系人:钟志娟
宜都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技术咨询服务热线:0717-4904517 联系人:向常勇
宜都市信访办信箱:ydxfb@163.com
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    版权所有